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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颂
刘颂(?-300年),字子雅。广陵郡(治今江苏淮阴县)人, [1] 西晋时期律法学家、官员,西汉广陵厉王刘胥之后。 刘颂自少明辨事理,曾被察举为孝廉、秀才,均未就命。历任司马昭相府掾、尚书三公郎、中书侍郎、议郎等职。又代理廷尉一职,在职六年,号称详察公平,被时人比作西汉张释之。西晋灭吴后,因考核王浑、王濬功勋一事,相继被外放为京兆、河内太守及淮南国相。元康元年(291年),随淮南王司马允入朝,历任三公尚书、吏部尚书等职。刘颂为冤死的重臣张华恸哭,又反对加授掌权的赵王司马伦九锡,因而遭司马伦的党羽张林、孙秀所忌恨。后被改为光禄大夫,不久后即逝世,追谥“贞”,累赠梁邹县侯。有文集三卷。 刘颂在刑法方面颇有成就,他坚持恢复肉刑,并在刑法方面第一次系统地表述了封建法制的罪刑关系原则。法史学家何勤华认为“刘颂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封建的‘罪刑法定’原则”。

人名:刘颂

别名: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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谥号:

性别: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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