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名: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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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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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以后,徽州文化由尚武转变为文雅,理学成为徽州文化的象征。歙县黄墩(篁墩)因为与二程和朱熹的特殊联系,受到徽州理学界的重视。明清时期,徽州先后两次掀起建构程朱阙里的高潮。在徽州理学界、士绅、宗族和商人的共同努力下,国家权力最终认可了篁墩为程朱阙里。此一建构过程是徽州社会各界自觉选择的结果,充分反映了徽州文化的本质。
宋代人口数量较前代有了较大规模的增加,加之宋代政府对科举制度的改革,使科举人数和教育事业规模迅速扩大。宋代社会的整体文化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无论是士大夫阶层,还是普通市民都具有一定的阅读能力,社会对图书消费的需求不断增加。雕版印刷的普及,使宋人有条件满足这种不断提升的社会文化需求。图书消费需求与图书生产趋于协调,我国古代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大规模图书出版市场就此形成。
20世纪以来,我国学者对宋代中央官学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从总体上来看,中央和地方官学经常被放在一起研究,涉及到宋代官学的教育管理制度、财政收支、师生日常生活等多方面。从研究对象来看,则主要集中于国子监、太学等领域。但上述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研究视角比较陈旧,问题意识较差,研究深度不够,影响力不强,研究方法缺乏创新等。
元丰改制后宋代中央学官迁转可分为两个层级,正、录、谕、博士为一层级,此层级学官主要在学官内部迁转,并形成了固定的迁转模式。说明此层级学官经历教学实践历练,职业化强。国子监长贰为第二层级,此层级学官迁转虽不属于学官内部迁转,但其迁出、迁入官均以同性质的文翰之职为主。不同层级的学官因职掌不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迁转模式。元丰改制后中央学官的迁出、迁入官都以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职官为主,表明宋代官僚制理性化较强,此点或许是宋代教育蓬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教育序位是指对受教育个体的空间性(同时意味着时间性)进行界定,由序位界定的日常教育实践在社会时空特性上表现出某些结构性特征,故而教育序位实质上是中国古代空间实践中孕育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时空结构。本文从这一视角对宋代太学"分斋教学"进行诠释,从而澄清其历史真相。伴随唐宋以来的变革,太学经历了影响深远的空间重构,并通过"分斋"建构了一种新型教育序位体制,由此形塑了"斋院"这一独特的建筑空间形态及其日常教育生活。"分斋序位体制"表现出密藏与敞显两种矛盾的空间性,根源于宋代太学养士选士一体化的内在矛盾。不同改革派别针对这一矛盾采取了不同的空间策略。由于这一矛盾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一方面直接导致了太学教育的腐化堕落,另一方面则间接加剧了官学与书院的分化与对立。
宋代国子司业掌太学诸教法、政令,对人才培养与教育发展影响深远。通过对120位曾任宋代国子司业者相关资料的研究分析,可知其聘任虽不受地域限制,但作为清望、儒重之官,遴选谨慎,需要同时具备科举出身、老成持重、学行闳深端厚,且素信于士大夫等多重条件,是宋代教育成绩斐然的重要保障之一;其品秩虽不高,但却有较高的升迁概率,有近一半任职者可官至宰执,在宋代仕人的官履生涯中,是一次很值得称道的任职经历。
宋代是雕版印刷的普及时代,官方和民间两大出版系统日渐形成。宋代官方出版机构数量众多,出版内容广泛,出版特色体现在国子监的地位、用纸、经注合一等方面,发行渠道有皇帝宣赐和售书两种,出版管理严格且出现了版权保护,在中国出版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民居建筑因营造方式相对随意,工程质量和建材耐久性较差,鲜有遗存而缺乏佐证。宋代绘画作为图像资料,其中不乏反映不同类型建筑、山水景观等题材,成为研究宋代江南民居建筑的珍贵资料之一。
本文以刘松年《四景山水图》为切入点,分析宋代山水画对季节变化的表现。重点对比研究该组画间的相异之处,结合宋代画论,探讨画家随季节交替创作技法发生的变化。画家通过对树木、山石、楼阁和点景人物的巧妙安排,营造带有春夏秋冬四季的氛围。写生则是描绘符合四季特征景象的重要方式,画家喜爱自然并仔细观察实景,方能发现季节更替时环境的细微转变,加深对山水画的研究和理解。写生途中,切身地感受自然,表现自然,有益于完善山水画创作。
宋代的国忌以太庙中的神主为立忌的基本原则,随着太庙正室内供奉神主的变化,国忌日数也发生着变化。宋代形成了多个皇后配享一位皇帝神主的宗庙格局,一些没有配享太庙的皇太后、皇后也会立忌。南宋时皇后数目较少,皇后去世后都会马上立忌,且皇后神主都会祔太庙。因情制礼、因时制礼,成为宋代皇后祔庙、立忌的参考原则。
景灵宫始建于大中祥符五年,成于大中祥符九年,初为奉圣祖所建,后又供奉祖宗神御。有宋一代,景灵宫在国家祭祀礼制尤其是宗庙祭祀中占据重要地位。本文立足文献,以景灵宫祭祀礼制的演变为研究对象,以期更加深刻揭示景灵宫性质转变的全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道教和国家礼制的相互作用。
近年来,唐宋礼制史颇受学人关注,郊祀大礼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不过,既往研究更偏重于总论郊祀制度、探讨仪式仪节,并解读与之相关的皇权和政治文化问题,对参与大礼的官吏群体考察较少。实际上,级别较低的执事官和执事人常见诸史籍,其窠目、职责及员数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是大礼仪式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助祭人群。执事官与执事人职责相类,主要负责器物的捧举递送,而在官吏身份和仪式环节上有所区分,其员数规模随时势和政治文化的演变而变化。通过对该群体的研究,可进一步探明宋代郊祀大礼的实际运作,并在一定程度上加深对礼的"当代性质"的认识。
关于追尊皇后的祔庙问题,欧阳修、马端临、王鸣盛等人的看法差异较大,有必祔太庙、皆立别庙和两者均可三种观点。宋代神主祔太庙的追尊皇后有四种:追尊皇帝的皇后、后嗣做了皇帝、神宗整顿太庙礼制时被升祔、因先帝太庙室中虚位而按照太庙礼制自然升祔;其他,则别立庙。透过宋代追尊皇后祔庙的实践过程可以看出,现实皇权、士大夫态度在追尊皇后祔庙的实际运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于追尊皇后的祔庙问题,欧阳修、马端临、王鸣盛等人的看法差异较大,有必祔太庙、皆立别庙和两者均可三种观点。宋代神主祔太庙的追尊皇后有四种:追尊皇帝的皇后、后嗣做了皇帝、神宗整顿太庙礼制时被升祔、因先帝太庙室中虚位而按照太庙礼制自然升祔;其他,则别立庙。透过宋代追尊皇后祔庙的实践过程可以看出,现实皇权、士大夫态度在追尊皇后祔庙的实际运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尔雅》是我国现存最早的训诂工具书和语言学著作,被后世誉为“九流之津涉,六艺之钤键”[1],对中国训诂学和语言学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自《尔雅》产生后,历代学者著书立说,训释经典“悉宗雅训”,《尔雅》成为解读、诠释古籍经典的权威著作之一,备受重视。宋代诸儒疑古创新,崇尚义理之学,经学发展历经兴衰起伏,《尔雅》亦随之经历了从北宋失传到南宋重新刊刻的曲折发展历程,与之同时,这一时期的《尔雅》学研究也出现了新的转型与发展。宋代学者邢昺、郑樵等人对《尔雅》的传统经学训诂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汉唐旧风,王雱、陆佃等人的主观唯心主义释字则受王安石字说理论影响显著。宋代学者在继承中敢于创发新义,“锐意求新”的学术思路对后世的雅学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变革意义,因而宋代《尔雅》学研究是中国雅学发展史上一个不可或缺的历史阶段。本文对宋代《尔雅》学的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在宋代各类文献中追本溯源,对其注释、仿作、征引等问题深入挖掘、细致钻研,以冀当代学者对宋代《尔雅》学研究有新的认识,以雅学断代史研究促进中国雅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宋代《尔雅》学研究进行概述,首先简要介绍...
与前代相比,宋代的家训家规在内容、形式以及教育对象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特色。这一时期,家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博。据此,以宋代家训作品为主要史料,结合宋人文集、正史传记等史料,对其中关于宋人规诫子孙的具体内容进行爬梳整理,分析宋代家训作者们对男女两性几乎完全不同的教育内容背后的实质及影响。宋代家训家规中关于男性的教育内容主要涉及修身勉学、入仕为官、制家之法和交友处世四个方面。宋儒们教导男性立志勤学,培养他们以忠孝仁义为核心的封建道德精神,并将其落实到日常行为规范当中。在指导子弟读书时,他们有的谆谆教导,有的严厉说教,还有家训作者结合自身经历进行学习方法、策略上的指导。此外,他们对于即将或是正在经历仕途沉浮的子弟进行具体规诫。最后,交友处世、家庭伦理秩序和物质条件的维持亦是宋代家训作者们并未忽视的重要方面。与男性的修齐治平的任务不同,宋代家训家规中的女性教育内容主要涉及妇德、言行及其职责承担几个方面。女性被教导以卑弱温顺,听从家族男性家长的安排,对于夫家忠贞不二、从一而终,在主持家务的过程中勤俭节约、宽容大度。此外,他们还得、知书达理。值得一提的是,家训内容中对于女性职责的规范并不亚...
在宋儒开创的儒学复兴运动中,《周易》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主要在“革新政令”与“创通经义”两方面为儒者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李光是生活在两宋之际的一位儒家士大夫,绍兴和议期间官至参知政事(即副宰相),因在和议、用人上与秦桧发生严重冲突,被远贬岭南十五年之久,在贬居岭南的高压政治与苦闷生活中,历十数载著《读易详说》,他的人生经历和著作充分地展现了其思想与宋代政治文化的内在联系。李光《读易详说》在解易过程中,有大量引史证经的材料,四库馆臣将他看作易学“史事宗”的开创者。李光之史事易学,对历史人物、历史典故的运用,完全是为了服务于他的经世思想。“士必通经而后可以学史,史者,经之翼也。”(明·张自勋)“经学不可以史证,经学必以史证。”(宋·李杞)经史互证是经典诠释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李光是把《周易》本身当作一部政治学教科书,用“以史证易”这样一种解《易》方式来解决现实政治问题。“君道”是李光易学思想的重要方面,其“尊君”思想既有北宋立国时的文化记忆,也是对两宋之际政治现实的客观反映。李光之尊君,是基于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理解,他认识到了稳定对于政治秩序的重要意义,侧重于讲“尊君之势位”,...
论文以朝代为纲,通过分析汉代至宋代各个时期不同学者的文献辨伪行为,并结合一定的数量分析,阐述了各个时期的文献辨伪情况,总结出文献辨伪在两汉至宋代各个朝代的不同发展特点。文章共分为六章七个大部分,其中第一章“绪论”和最后的“结语”为文章的背景介绍、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结论部分。除此之外,文章的第二、三、四、五、六章则分别是对两汉至宋代之间各个时代的文献辨伪情况进行叙述,体例相似。现对各部分的基本情况进行简单介绍。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三个部分:文献辨伪发展简史、前人研究成果、本文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文献辨伪发展简史简单叙述了文献辨伪这一学科从汉代至近代的发展概况,介绍了其在各个阶段的重要成果和发展特点。前人研究成果则只是针对前人对于本文的研究领域——汉代至宋代这一阶段的文献辨伪的研究成果,概括了学者对这一阶段文献辨伪方面重要的学者、书目和理论方法的研究。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则是对本文的研究领域和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介绍,本章主要采用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方式,以时代为经、以人物及其辨伪成果为纬,论述了汉代至宋代文献辨伪发展的基本情况。通过这三个方面的叙述,,该章厘清了本学科当前的研究情况、本文研究...
州县社稷祭祀是宋代国家祭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社会具有重要的实际作用与象征意义。宋代朝廷对于州县社稷祭祀颁布了许多诏令,以北宋大中祥符年间、政和年间和南宋淳熙年间三个阶段最为频繁。州县官员祭祀社稷有春秋二社日常祀、到任祭祀与地方遭遇水旱灾害之时因事专祀三种情况。朝廷还在坛壝建筑、祭祀程序、祭品、祭服、音乐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州县社稷祭祀在南宋中后期逐渐衰落,普遍存在着坛壝荒圮、器具不备、仪制不整等问题。
宋代"舞队"在现代也称"社火",是指具有能够进行队列表演的队伍的总称。(1)活动一般在春节或其他节日中表演,其中歌舞、杂技、器乐等综合性技艺场面一度热闹非凡。但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化,其中展现的古老文化却慢慢淡出人们的视线。可幸运的是,在宣城郎溪县的"降福会"里,我们却又一次能惊喜的品到丰富多彩的"非遗"文化,享受着古代与现代文化的碰撞与延续。
中国传统节日作为华夏民族最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本文以宋代的中元节为研究对象,探索了宋时中元节的主要节俗、文化内涵及其所表现的时代特征。中元节发展至宋代,在继承儒、释、道三家理念的基础上,节日民俗文化内容更为丰富且趋于定式。当宋代“三教合一”的思想日趋演进,佛教、道教加快了各自的世俗化进程,中元节开始逐渐剥离宗教的外壳,演变为民间节日,体现出了商业化、民俗化和娱乐化的节日特征。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中元节的起源流变与宋代的时代背景。第二部分借助笔记、小说、方志等史料记载,疏理宋代主要中元节俗。第三部分通过对比《东京梦华录》所描述的东京节俗与《梦粱录》所记载的临安节俗,了解中元节俗在南北方的差异并分析其原因。第四部分以中元节为切点,放眼宋代的主流文化,即儒、释、道三家,探讨中元节俗蕴藏的文化内涵,岁时节日与宗教的关系,以及主流文化的时代特征。传统节日的背后往往延续了人类在其文化传承上的某种初衷,无论是精神,亦或是物质,皆与一个国家的凝聚力和认同感融为一体、密不可分。本文认为中元节建立在我国古老的岁时节令之上,后虽被更多地植入了宗教理念,但它最初侧重表现人们对家...
二十四节气作为中华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华夏民族的文化精髓。宋代是冬至节发展的鼎盛期,对宋代冬至节的探索不仅能够窥探宋代节日民俗的发展状况,而且可以反映出宋人的社会面貌与生活方式。文章分为五个部分,对宋代冬至节进行了具体探究。第一章概述冬至节在宋代的基本状况。本章主要从文献与考古两个方面考察冬至节发生的内动力以及原始含义,点明农事劳动、自然物候与原始信仰对冬至节诞生的影响;此外简要梳理宋以前历朝历代冬至节的流变,冬至肇端于先秦,历经两汉的草创、魏晋时期的渐臻完善、隋唐时期的欣欣向荣,直到宋代呈现出空前发展的面貌,这一脉络的梳理为后文描写冬至节在宋代的发展现状做好铺垫。第二章介绍宋代冬至节的社会环境。本章从历史因素与时代背景两个部分来论述。冬至节在宋代的勃兴发展与宋人的干涉密切相关,上到官府的号召,下到民众的响应,这种“自上而下”的同步与许多因素相关。从历史因素来看,以农为本思想、天人感应观念、测天编历传统是冬至一直以来都得到民众重视的关键,宋以前朝代对冬至的补充,让冬至有了更完备的节日文化体系。从社会环境来看,宋代繁荣的社会经济、重文的政治环境、宽松的文化氛围与崇奢的社会风气为冬至节...
宋代皇子虽然最终都会被封为王,但有其迁转的过程。皇子封爵迁转次序为初封国公,稍迁郡王,至出阁封王,这样的迁转次序基本确定于宋神宗时期。宋代皇子的封爵迁转体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偶有因过降封者,也仅是皇帝对其过失的小惩并不影响其尊贵地位。这种循序渐进的封爵过程与前代皇子出阁即封王大相径庭,表明宋代皇子封爵待遇并不比前代优厚。除了封爵,宋代还授予皇子检校官或武官等官职,但这些官职都是一些荣誉虚衔,并没有实权。有的宋代皇子还出任府尹州牧,但除皇储在担任州牧府尹时进行从政训练外,州牧府尹对一般皇子来说也是虚衔。这说明在授官上,宋代皇子并不掌握实权,一般都是被授予尊贵的虚衔,这与隋唐时期皇子均担任要职不可同日而语。可见,从封爵、授官方面看,宋代皇子的政治待遇都大不如前,体现出位高职虚的特点。宋代皇子去世后,为示恩宠一般赠其"三师"(即太师、太傅、太保),以及"二令"(即中书令和尚书令),但对生前被高官厚禄所供养却不掌握实权的皇子来说,死后不管赠予其多么高的官职都无多大实际意义。
宋代江陵地区在经济与文化两方面最突出的特点分别是商业经济繁荣和文化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宋代是江陵作为商业都市发展的鼎盛时期,该地在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的基础之上,文化教育事业也取得了较大进步。宋代江陵地区商业经济的繁荣建立在农业、手工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之上。农业发展具体表现在劳动人口的增长、垦田面积的扩大、治水能力的提高等方面。北宋初期的统治者接连对久经战乱的江陵采取休养生息的政策,加之江陵具备优越的自然条件,于是流民归业、生齿日繁,荒田被耕垦为膏腴之田,其农业经济在北宋中期发展到了较高水平。南渡以后,成为抗金战争前线的江陵是屯、营田活动最先开始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地方。人们在开垦土地和兴修水利提高治水能力的同时促成了垸田的产生。手工业方面,宋代江陵地区的纺织业、冶金业、食品加工业等都取得了一定的发展,而最具特色的是造船业。江陵有较大规模的造船场,并具备较高的造船能力,尤其是能够打造一种攻击力极强的名为“车船”的战船,在抗金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业、手工业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产品被生产出来进入市场流通,加之在得天独厚的水陆交通网络以及宋代政府的商业政策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下,江陵的商业经济在南宋...
<正> 唐诗有云:"屈平辞赋悬日月,楚王台榭空山丘。"屈原既为我国先秦时代最伟大之诗人,其《离骚》一篇,更为烩炙人口之作,古来即与《诗经》并称为"诗骚",在中国文学史上享有崇高之地位。然而"离骚"一词意为何解?今试结合历来学者之论,以评析诸说,进而析论此名之含义。自西汉淮南王叙《离骚传》以还,学者已有论及"离骚"一词之义者。论者于训解上则颇有歧义,若其大旨之归趣,仍可加以协调。及至宋人治学,好出新义,其中即有学者项安世与王
中国传统的孝道孝文化,到了宋代,进入了一个充分发展、渗透、丰富的历史阶段,既有其相当的延续性,亦有其相对的时代性,构成了中国孝文化史上不可或缺的重要阶段。在此大背景之下,承载孝道精神与理念的儒家经典《孝经》一书的研究、探讨,也同这一阶段的孝道孝文化一样,与时俱进地呈现出了相应的时代特色,既有传承,更有质疑或者说开新,在中国《孝经》学史上写下了别样的一卷。 宋代的《孝经》学文献,共有50多家,数量较为可观,但可惜的是,这些著作绝多达数都已经亡佚,现存传世者据笔者目前所及,仅得5家,分别是邢昺等《孝经注疏》、司马光《古文孝经指解》、范祖禹《古文孝经说》、朱熹《孝经刊误》和项安世《孝经说》。 通过对现存宋代《孝经》学著作的具体探讨,我们认为,相对于前代而言,宋代《孝经》学的特点与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宋学性理学说的色彩呈现。现存宋代《孝经》学著作,无一例外都具有宋学的性理学说色彩,司马光《古文孝经指解》开其端,范祖禹《古文孝经说》踵其后,朱熹《孝经刊误》、项安世《孝经说》亦皆如此。这种注重心性义理的内在探究和体悟,是此前汉唐注疏著作中缺乏或者说薄弱的,因此,从这个意...
宋代皇子虽然最终都会被封为王,但有其迁转的过程。皇子封爵迁转次序为初封国公,稍迁郡王,至出阁封王,这样的迁转次序基本确定于宋神宗时期。宋代皇子的封爵迁转体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偶有因过降封者,也仅是皇帝对其过失的小惩并不影响其尊贵地位。这种循序渐进的封爵过程与前代皇子出阁即封王大相径庭,表明宋代皇子封爵待遇并不比前代优厚。除了封爵,宋代还授予皇子检校官或武官等官职,但这些官职都是一些荣誉虚衔,并没有实权。有的宋代皇子还出任府尹州牧,但除皇储在担任州牧府尹时进行从政训练外,州牧府尹对一般皇子来说也是虚衔。这说明在授官上,宋代皇子并不掌握实权,一般都是被授予尊贵的虚衔,这与隋唐时期皇子均担任要职不可同日而语。可见,从封爵、授官方面看,宋代皇子的政治待遇都大不如前,体现出位高职虚的特点。宋代皇子去世后,为示恩宠一般赠其"三师"(即太师、太傅、太保),以及"二令"(即中书令和尚书令),但对生前被高官厚禄所供养却不掌握实权的皇子来说,死后不管赠予其多么高的官职都无多大实际意义。
<正>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对特殊的朝代,建国时已不再是大唐时期泽被万方,万国来朝的盛世景象。宋朝统治的范围只是原来中华帝国的核心部分,在宋政权的周围出现了几个足以与宋政权抗衡的政权。虽然在北宋建立初期,太祖太宗力图通过武力收复被辽国占领的幽云十六州,但终未能如愿,在与辽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战争后,缔结了"澶渊之盟"。"澶渊之盟"虽然维系了
宋朝重文轻武,导致在对外战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北宋与辽、西夏开始处于平等外交地位,而非先前附庸主从关系,中原士人第一次在"积贫积弱"的现实与"夜郎自大"的理想之间惶恐着。对此,北宋实行了一系列限制或禁止书籍流向外族的政策,这一方面标志着中原士人关于民族忧患意识的萌发,另一方面反映了"华尊夷贱"观念的变化。
历代都有很多谶谣流传,并对当时的社会产生过一定的影响。但带有预言性质的谶谣却常常被视为妖言,其史学价值和文学价值也往往被忽视。本文试从宋代谶谣涉及的内容着手来分析谶谣中所反映出来的社会历史,并指出一些谶谣的制作原因、背景及影响。以求更客观地看待谶谣的价值。
中国传统节日作为华夏民族最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成就的重要标志。本文以宋代的中元节为研究对象,探索了宋时中元节的主要节俗、文化内涵及其所表现的时代特征。中元节发展至宋代,在继承儒、释、道三家理念的基础上,节日民俗文化内容更为丰富且趋于定式。当宋代“三教合一”的思想日趋演进,佛教、道教加快了各自的世俗化进程,中元节开始逐渐剥离宗教的外壳,演变为民间节日,体现出了商业化、民俗化和娱乐化的节日特征。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中元节的起源流变与宋代的时代背景。第二部分借助笔记、小说、方志等史料记载,疏理宋代主要中元节俗。第三部分通过对比《东京梦华录》所描述的东京节俗与《梦粱录》所记载的临安节俗,了解中元节俗在南北方的差异并分析其原因。第四部分以中元节为切点,放眼宋代的主流文化,即儒、释、道三家,探讨中元节俗蕴藏的文化内涵,岁时节日与宗教的关系,以及主流文化的时代特征。传统节日的背后往往延续了人类在其文化传承上的某种初衷,无论是精神,亦或是物质,皆与一个国家的凝聚力和认同感融为一体、密不可分。本文认为中元节建立在我国古老的岁时节令之上,后虽被更多地植入了宗教理念,但它最初侧重表现人们对家...
本論文分為上下兩編。主要內容是對宋代墓誌著録情況的梳理闡述和對宋代墓誌著録情況的整理。 上編部分為緒論和宋代墓誌著録源流述略。緒論部分介紹研究範疇、研究現狀、選題意義、研究方法及創新點。宋代墓誌近年來大量出土,整理成果湧現,加之宋代墓誌目前保存情況較差,現有的宋代墓誌著録存在著録信息錯誤、釋文錯誤等問題,宋代墓誌的研究急需進行。 著録源流述略分別從目録著録、圖版著録、釋文著録及宋代墓誌研究現狀四個方面進行。目録著録方面按照時間順序,宋代是金石學興起的時期,考察宋代人對待本朝石刻的態度。依次評述清代、民國及新中國成立後的主要石刻目録。傳世文獻類目録也在本文的考察範圍之內。圖版著録方面,按照地域,突出介紹河南、江西、浙江等地的墓誌圖版。對刊佈宋代石刻的重要圖録書如《新出宋代墓誌碑刻1録》《明止堂藏宋代碑刻1釋》等書進行評介,介紹拓本清晰度、編1、排版、體例得失等問題。釋文著録方面,分為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兩個層面,介紹傳世文獻中宋人別集、文章總集、史書、筆記中的墓誌文獻。出土文獻的整理也介紹《全宋文》和網絡資料庫等最新成果。研究現狀方面,按照不同領域視角下的墓誌研究進行評述。從宋、清以來的跋尾...
乌台诗案可谓观察宋代诉讼实践的宝贵样本,过去相关研究多集中于文学、史学以及文本层面,诉讼程序层面研究较少,本文借径诗案材料,尝试对北宋诉讼文化做具体剖析和价值借鉴,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基本背景与主要过程、司法机构及职责分工、诉讼程序、裁判思维与法律适用、宋代司法职业化趋向。
司法淹滞是宋代司法的痼疾,探究宋代司法淹滞的形成原因与治理得失既有助于揭示宋代司法体制的运作原理,又能够为当代司法效率改革提供理论资源。宋代君臣秉持朴素的司法效率观,追求快速办案,以降低司法活动的时间成本。他们将司法效率作为评价本朝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的重要标准,并认为司法低效与司法不公同为司法活动的主要弊病。他们还认为,追求效率应以公正为前提,司法活动不可盲目求速。司法淹滞是以时间拖延为实质的司法低效率现象,主要表现为案件久拖不决与涉案人员久禁不放。宋代君臣采用三项标准来判断司法淹滞:其一,司法活动的用时违反期限;其二,司法活动的用时不合理;其三,司法活动存在明显的拖延行为,如“可断不断”“事小禁系”等等。符合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案件就是滞案。司法淹滞增加司法成本,损害司法公正,并严重威胁涉案人员的人身安全。若官员遭遇司法淹滞,他们的工作便可能停摆,这直接影响政府的正常运转。若百姓遭遇司法淹滞,他们的家庭便可能陷入家破人亡的悲惨境地。宋代司法淹滞的成因是多元的,司法制度的弊病、法官资源困境、吏治败坏皆能导致司法淹滞。在司法制度层面,许多学者认为宋代司法的分工制约机制是司法淹滞的成因,该观...
死刑是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犯罪者生命的刑罚,也称作极刑。因为生命一旦被剥夺则无法挽回,所以对死刑案件的审判必须谨慎。中国历代王朝都很重视死刑审判。宋代建立之后,多次对死刑审判制度进行改革。通过分离审讯和检法、增加“录问”次数、规范“录问”程序、“鞫谳议分司”等方法,使得宋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加公正客观。五代时期地方长官拥有死刑判决终审权。宋代为防止地方滥用刑杀,将全国死刑案件划分为无疑案件和疑难案件,规定地方死刑无疑案件奏报刑部进行复核,疑难死刑案件交由大理寺进行复审。宋代统治者从此将死刑核准权收归中央,只保留了地方对死刑案件的审讯权和拟判权。元丰改制后,宋代将死刑无疑案件的复核权下放给各路级提点刑狱司,地方州府依旧不具有死刑终审权。通过分析宋代死刑案件的具体审判情况,发现死刑审判的司法实践与制度规定之间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尽管宋代不断改进死刑审判制度、强调慎刑、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滥用刑讯、奸吏擅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影响死刑审判制度的落实。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有缓急之分,判决结果有轻重之别,这使得宋代死刑审判更符合当时的法律精神。与其他...
从2011年至2020年10年间,史学界的戴建国、柳立言、贾文龙、王晓龙等学者,法学界的赵晓耕、霍存福、陈景良、胡兴东、赵晶等学者,发表宋代法律史论文和出版著作五十多篇(种),在民事契约、鞫谳分司、乌台诗案、苏轼法律思想、宋代基层法律人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而且不同学者对同一论题开展深度学术对话,体现了良好的学风。
在宋代,故事被称为"例"或"常例",是除了《宋刑统》、编敕、断例等所谓制定法之外,另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渊源。宋代故事通常由史官编撰,记录的是某些过去的事实或某些过去的制度安排,这一特点使故事不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别于现代意义的制定法和习惯法。宋代故事依时间维度可以分为前代故事、祖宗故事和先朝故事,每遇大事检讨故事几乎成为宋代君臣的一种自觉。不循故事的情形也是有的,对故事的变更往往又会形成新的故事。宋代故事的效力来源,并不在于人们摹仿、遵行故事的实际行为,而在于人们已经把故事当作必须遵守的法制的一部分。而以故事为依归,也给宋代君王的政治统治带来了权威性、连贯性和统一性,在某种程度上克服了人亡政息的弊端,这是我们在考察宋代乃至整个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时不可忽视的一个地方。
判例是司法活动的产物,在东西方司法实践中,判例制度不断演进反映的是不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民族特性。判例以其灵活性、适应性以及避免任意裁判的优点成为各国学术领域的研究热点。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成为了最主要的价值目标,而这个价值目标体系中最核心、最基本的环节就是“同案同判”,它要求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适用法律标准、平等的惩罚犯罪和保护权利,以满足人们对法的公平性、一致性和连续性的期盼。作为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屏障,要真正建设公正与高效的现代新型司法体制还需更多制度创新和观念革新,基于此,案例指导制度运用而生。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案例指导制度是否具有判例性质存在一定的误解和偏见,言及判例即归于西法;言及判例法必谈及英美法系,殊不知成文法体系的进步离不开判例对规则的总结和完善。本文以宋代以来的判例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重点展现判例制度的更替、性质及功能,在发展中不断反思,在反思中不断总结,最终落脚至当代,还是如一的遵循此种思路。判例制度在中国历史久远,从西周开始萌芽,历经秦汉发展,再至唐代,判例适用虽起起...
依限取会是宋代取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因州县难治,有司渎职,治狱草率等客观原因,导致宋代长期存在的取会阻滞、回报稽留和禁系淹滞等逾期违慢问题,始终未能有效解决,严重侵害法司权威、司法效能和事主权益。究其根本,中国古代奉行"疑罪从有""疑罪惟轻""罪疑从赦"等诉讼原则,对于取会无果、查无确证的案件,因而无法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迅速终结裁判程序并开释干系人等,最终导致取证逾期现象无法禁绝。
除名指剥夺当事人官、爵,并可在一定时间内叙复的一种处罚方式,是五刑等身体刑外一种十分严厉的身份刑。先秦、秦汉已有与之类似的处罚方式,只是不够规范和细致。除名制度始于曹魏绝非偶然,与当时政治理念、时代背景、统治需求等因素密切相关,“除名”称谓可能还受法律儒家化和民间俗称的影响。经两晋南北朝不断实践和发展,除名制度的整体框架在唐代大致完备,并为赵宋继承。但法律是社会现实的反映,唐宋之际社会领域的重大转变,使两宋君臣不得不对除名制度的内容予以增补完善,使其更为规范细致、具体灵活,更加符合宋代社会的实际情况,更具实际可操作性,也更具旺盛的生命力。宋代秉承不擅杀士大夫的施政理念,将除名作为惩治严重犯罪的重要手段,终宋之世用之不废。宋代除名官员的成分十分庞杂,上至皇室宗亲、宰执枢密,下至三班武臣、诸司库务,几乎囊括了所有等级的官僚阶层。一般而言,被除名者大多犯有重罪,其中不乏罪大恶极而免死除名者。从案件数量来看,官员因赃罪除名者尤多。对统治者而言,除名既可达到惩戒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能收到彰显仁心德治的效果;而对大多数官员而言,除名不仅剥夺了其在任期间的身份、权力和权利,还对其声誉、地位、仕途等造成...
碑刻文獻的斷代整理,目前已取得較為豐碩的成果。從涉及的時代來看,主要集中在五代以前,而以魏晉南北朝和唐代最爲豐富,五代以後的相關成果較少。本文以宋代碑刻爲主要研究材料,力圖為碑刻文獻的斷代整理提供真實可靠的文本,并在此基礎上對宋代碑刻文字進行考察與研究,為斷代的漢字發展史調查研究奠定基礎。宋朝文化之於中國文化,有其獨特的地位。宋朝實行“文治”政策,文化繁榮之盛況,前所未有。活字印刷術的廣泛應用更促進了文化的傳播,在中國文化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宋代碑刻之於宋代文獻,有其重要的文史價值。宋代文獻數量龐大,然傳世文獻幾經版刻刊印漸失其本真,與其相比,碑刻文獻內容豐富、真實性強、同時性強,是研究宋代政治、歷史、文化的第一手材料。宋代傳世碑刻文獻數量龐大,然較為零散,且多未以原石勘驗,缺乏準確性。將散亂的宋代碑刻拓本統一收集整理,對宋代傳世碑刻文獻文本進行全面、細緻的校勘訂正;無傳世釋文文本的,則另行釋讀,力求爲學界提供一份詳實可靠的宋代碑刻文獻參考材料,這對宋代政治、經濟、文化、歷史等方面的研究無疑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宋代碑刻文獻的整理亦可為斷代文字研究提供重要的材料。宋代文字之於漢字發展史...
北宋继承了唐末五代的各项基本政治制度,官制及其附带的司法制度亦是如此。宋朝的建立,结束了唐末五代藩镇林立的混乱局面。在此基础上,宋朝统治者致力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对于司法权的掌控无疑也是强化中央集权的重要层面。经历了唐末五代的社会动荡,作为尚书省所统辖的六部之一的刑部,其机构建制、职能职守都经历了不断的蜕变。宋初,隶属于刑部之下的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都虚而不备,其各项职能由审刑院或其他在京官员担任的“判刑部事”来主理。元丰改制时期,奉《唐六典》为圭臬,重构了三省制,以名实相副的原则完善了刑部的建制及其下辖的各司。如此,作为尚书六部之一又是“三法司”(御史台、刑部、大理寺)之一的刑部,其建制也必然有所恢复。但是在元丰改制时期,刑部最基本职能(复核死刑及天下重大、疑难刑狱)下放到了诸路的提点刑狱司。在经历了“元祐更化”对元丰改制的纠偏之后,刑部的基本职能得以恢复,“绍圣绍述”等政治波动并未对宋代后期的刑部建制及职能产生重大影响,使得这样的刑部建制与职能状态一直延续到南宋时期。经过元丰改制后,中央的高层核心政治体制由“中书门下体制”转向“三省制”。在此过程中,尚书省权责的变化对刑部...
宋代处于巨大的社会变革时期,具有深厚而丰富的内涵,由于其独特的社会历史原因,宋代成为了我国封建社会中法制成就最高的朝代。死刑复核制度作为自古以来最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在宋代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相较于以前的朝代有所改革和创新。由于当时社会动荡,宋代的死刑案件数量远多于唐代,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缓解社会矛盾,正确地执行死刑复核程序显得尤为重要。研究宋代的死刑复核制度,能够使我们了解具体的复核条件、复核机关、复核程序以及复核结果,尽可能还原历史真相。由于执政者的更替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宋代统治者不断调整对死刑复核权的掌控。宋初,地方享有死刑复核权,后来死刑复核权收归中央,这期间死刑复核机关也随着死刑复核权的调整而不断的变化。除了地方复核机关的演变外,中央复核机关也在不断的调整之中。死刑案件早期由大理寺审判,刑部进行复核。淳化二年,宋太宗于禁中设立审刑院,自此审刑院成了事实上的最高死刑复核机关。死刑上奏案件在大理寺和刑部复核之前,需要先上报到审刑院,审刑院成为了刑部之上的死刑复核机关。两年以后,刑部丧失了对死刑案件的复核职能,完全由审刑院所取代。因为大理寺所断的案件直接送到审刑院,无需经由刑部详复。这...
翻异别勘制度是宋代刑事审判过程中特有的一项法定程序,“翻异”指在刑事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或临刑称冤;“别勘”即对翻异案件进行重新审理,重新审理的方式分为“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种。翻异别勘制度的实施对于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宋代司法公正及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体现了慎刑恤狱的司法审判原则,代表着我国古代司法制度的进步与发展,对后世影响极大。本文以史为据,先行梳理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结合史料及案例重点对翻异别勘制度的内容进行系统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对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特点、作用及影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以期展示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全貌,丰富宋代司法审判的研究。本文除引言、结语之外,正文包含三部分,主要内容及观点如下:第一部分,论述“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形成主要与宋之前的申诉复审制度及宋代当时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发展主要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大致梳理,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北宋初期确立“三推制”,根据宋代关于“三推制”的记载,论述“三推制”确立的原因以及“三推制”的相关设置及发展情况;第二,南宋初年确立“五推制”,论述“五推制...
刑案奏裁制度又名奏裁法,是宋代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凡是切合奏裁要求的刑事案件必须要奏请皇帝敕裁。该制度的立法初衷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弥补严格适用法律的缺漏,实现裁判结果的公平正义,但同时也有着加强皇帝对司法权力的控制的考虑。两宋历代皇帝就奏裁所下达的诏敕构成刑案奏裁制度的重要内容。皇帝随时可以对该制度作出修正,规定某种犯罪应奏或不应奏。依照刑案奏裁制度上奏的案件称作奏案。奏案以刑名疑虑、情理可悯、情轻法重、情重法轻的案件为主体,同时包括相当数量的无疑虑可悯、情法轻重情节的犯罪,如命官犯罪须奏裁。奏案由中央司法机构先行复审,之后交三省转呈皇帝,听候敕裁。特别疑难的案件还会让大臣进行集体讨论。刑案奏裁制度以“罪疑惟轻,宁失不经”为指导思想,以贷死从宽为主要裁决原则。君臣们崇尚钦恤之仁,讲究审慎刑罚,凡是上奏的刑案,一般都能得到宽大处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弊病,如奏案申上后久不报下,淹延刑狱,以及司法官员不尽职责,滥奏滥贷,致使不少穷凶极恶犯人得以免死。朝廷虽然也采取了不少措施以图解决这些问题,但收效并不明显。而从史料记载来看,时间越往后,这些弊病也就越严重。刑案奏裁制度...
宋代阿云案是司法中的重要案件,对于其案情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需要重新梳理。阿云只能做凡人处理,也不能适用自首的法律规定。在宏观层面上看待阿云案,要区分该案中争论双方从不同的文本原意与社会现状两方面解释法律,并追寻以天理人情和礼制为主的自然法意向来论证自己解释的合理性;该案件还隐含着律敕的关系和地位、司法保障个案正义还是普遍正义的问题。阿云案是司法案件,最终却成为了政治案件;虽然帝制中国的司法运作理念是专业化的,司法和政治在一定程度上是分立的,但到了一定的临界点就会纠合一处,共同成为实现惬意合理人间秩序的工具。
宋代死刑审理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当时制定的法律、综合史料中所记载的死刑案例、时人评述等内容的基础上,进而研究宋代死刑审理程序的基本内容以及其实际运行效果。宋律基本上承袭了唐律的内容,但区别在于,宋代不同时期以敕令的形式增加死罪罪名,刑事立法严密,如何从程序上调和统治者恤刑慎杀与巩固统治、打击犯罪之间的矛盾,具有探究的价值。此外,在证据与检验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宋代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又有哪些发展之处,具有研究的意义。就死刑案件审理的基本流程而言,涉及到初审程序、上诉程序以及疑案审决的特别程序。首先,宋代州县两级司法机关共同构成对死刑案件的初审。刑案发生后,县级司法机关可就近接受控告,根据调查结果整理成县款,并同罪囚移送至州以备正式审理。州级司法机关在审理过程中,长官坐堂,五听仍为常用之法,但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涉及刑杀人命案件必须经过检验。为获取囚辞,实践中刑讯适用广泛且手法残酷。案件事实审理完毕后,依次进行检法、详议和定判,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可直接判处死刑。其次,为保障对死刑案犯的救济,州县审理完毕后,犯罪人或相关人对审理结果不服的,可上诉至路级司法机关或中央司法...
宋朝是一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蓬勃发展的朝代,立法、司法制度种类丰富、形式多样、周密细致,鞫谳分司制度就是这样时代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独特的司法审判制度。本文对鞫谳分司制度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宋代政治制度史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成果,也以期对正在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有所裨益。在鞫谳分司制度中,由鞫司负责案件的审讯、调查取证、查明犯罪事实,由谳司负责检法议刑、辅助量刑定罪,以防止司法审判权力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本文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选题意义和研究现状,对前辈学者们的研究进行一个简要的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以往的研究较多地关注鞫谳分司的制度设计、运行程序以及制度作用,但本文主要从政治职官制度的演变去论述鞫司和谳司的产生,探讨文武相制与鞫谳分司制度产生的关系,提出文武相制是鞫谳分司制度形成的动因。第二章讨论鞫谳分司制度产生的宏观历史背景,包括唐朝五代期间的历史背景和宋代的政治制度背景,讨论唐朝五代的历史背景对宋代统治者治理理念形成的影响。第三章通过唐朝及五代期间的司法官制,阐述其司法参军制度的沿革,通过政治职官制度中文官、武官的演变来论述鞫司、谳司的产生,以及...
宋代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完整的监狱体系,具有体系庞大、中央集权色彩鲜明、行政与狱政一体化、重视狱政监察机构的建设等特点,对中国古代狱政体系建构影响深远,对当代法治中国建设也具有文化借鉴意义。
罢黜制度是指“官员基于违纪、违法或其他原因而被封建朝廷科以经济财产、资格、待遇、职务、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处分,以及其中部分罢黜官员后续的叙复程序。其实质是以罢黜、叙复为手段的合法、有效的官员惩处、淘汰、复出等相关机制,以保证政权的平稳运行”,其核心在于对官员官、职、差遣以及相应待遇与人身自由的惩处。本文讨论的重点集中在宋代文官的罢黜。文官罢黜制度逐渐发展成熟,在宋代走向顶峰,形成了一整套流程严密的制度,具有完整、自洽的体系,涵盖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处理与规定。事前体现为宋代文官罢黜相应的制度规定和设计,为该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前提与基础。面对宋代形形色色的罢黜事件,从纵向上看,根据类型适用的不同,实际上可以概括为以官、职、差遣(职事官)、人身自由为核心要素的罢黜体系,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从横向上看,根据罢黜方式轻重程度的不同,则主要囊括了降阶(降本官阶、寄禄官阶等);冲替,差替,对移(针对本等差遣、职事官);降差遣、降职事官、降闲散官;落职(降职、夺职);除名,勒停;安置,居住,编管,羁管等具体方式。事中主要是文官罢黜的流程以及在贬地或寄居地的监督管理。这些流程包括勘劾、审判与复核,内降文字与封...
经历过五代长期纷争割据后建立的宋王朝,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内部巨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承袭前朝的基础上又有创新和发展,既有详备的实体法也有严密的程序法。录问制度就是宋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体现。宋代录问制度,是指刑狱审讯得到案情供述之后,检法官吏议刑之前,凡是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差派未参加审讯程序的官员提案犯进行再次审问,复核案件事实、证据及犯人口供是否属实的一种制度。录问制度作为宋代刑事审判的一个环节,学者们就其是属于审讯部分,还是属于判决部分,观点不一。依据现有史料分析、考证,宋代法律对录问官的委派、录问对象都有详细的规定,录问运作程序法定且运行规则明确;录问制度相对于审讯和判决环节而言,是一个独立的程序,其处于审讯之后,检法判决之前。于是,笔者将录问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进行研究。文章从五个部分对宋代录问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宋代录问制度的渊源。一项制度从雏形到设立,是一个不断发展,逐渐完备的过程。对录问制度追源溯流,可以更加深刻的认识、考究宋代录问制度。依据现有史料考证,录问制度源于五代时期。五代时期社会动荡,基层社会刑狱冤滥,统治者在刑事审判增设...
刑事案件复审制度在我国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经历了不断发展完善的漫长的历史过程。刑事复审制度自我国奴隶制王朝西周出现雏形后,历代王朝不断继承发展,伴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宋代统治者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刑事案件的复审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发展至我国封建社会的最高水平。宋代刑事复审制度体现了慎刑恤狱的思想,对预防冤案发生与改善司法环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宋代刑事复审制度,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法制的代表,不仅继承和体现了先朝智慧,而且反映并契合当时社会状况,对我国现代司法制度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时至今日,我们再次研究这一制度仍然对其展现的先进性与科学性十分叹服,对其研究有着很高的学术价值。目前针对宋代刑事复审制度方面的研究,国内学界的关注还有所欠缺,很多学者文章是针对宋代刑事复审制度的一部分进行撰写,对宋代刑事复审制度总体进行撰写的论文比较少。笔者通过查阅大量古籍资料,并对相关论文进行整理,通过对史料与当代研究成果的梳理,对宋代的刑事复审制度进行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我国学术界现对宋代刑事复审制度的主流观点为宋代刑事复审制度作为能够纠正审判中出现差误,防止冤假错案而设定的一种再审制度,在对历代刑事复审制度继...
在"防弊"治国理念指导下,宋代创立了"鞫、谳、议"审判机制。不仅地方上严格执行了这一制度,中央层面实际上也贯彻了这一制度。宋神宗元丰改制,大理寺设右治狱,掌京城百官犯罪案、皇帝委派案、官物应追究归公案的审讯;同时设立左断刑,负责详断各地文武官员犯罪被劾案和各地报呈的疑罪上奏案。右治狱推鞫的案子须送左断刑详断,贯彻了鞫谳分司的精神。详议是建立在鞫、谳分司基础上的一个更深层次的制度设计,即地方奏案(已鞫)报大理寺、刑部断,再经审刑院详议。大理寺和审刑院断、议如有争执而无法定案时,宋还设有尚书省集议程序,以解决疑难问题。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宋代祖宗家法"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宗旨。
监狱管理制度随着监狱的产生而出现,根据统治者不同的统治意愿与政策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地丰富发展与完善。中国古代监狱管理制度由不成文的习惯逐渐成为系统的法律规定,由此引导监狱的合理运转,维护统治者的统治。本论文是对宋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分析与讨论,宋代在前朝法制的基础之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根据自己的时代特征和统治需要,立意创新,有了自己的一套独特的监狱管理制度。文章主要通过对宋代监狱管理制度内容、特点的介绍,主要是想让读者更加深刻、更加细节的了解宋代监狱规定。翻阅宋代史料,收集大量关于监狱制度的记录、翻译、整理、归纳、评价,更加细致的解读这段历史中的法律精神,希望能帮读者还原宋代的监狱管理法律制度。宋代监狱设置体系严密,各监狱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是典型封建专权的产物。监狱被分为中央监狱、地方监狱,以及后来在配隶制度上发展起来的牢城监狱,还有一些特殊监狱的代表。从中央监狱设置来看,大理寺狱的职权变化和部门增设是为了制约刑部权力,与御史台狱同一时期掌握实权。其三者盛衰兴亡有着密切关系。地方行政机构中,路、府、州、军、监都设置监狱。牢城监狱伴随着刑罚的变化而产生,它自身的特点以及分布范围为宋代监狱体...
宋代选人阶层是当时文官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人的品阶资序经历几次厘革变得颇为复杂。宋代选人的任职由吏部铨选,按资序授以阶官。选人经历限考受荐而改官,改官的程序严格、环节缜密,曾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才之士,但伴随宋代吏治的腐败,选人的差遣任职、改官也出现了贿赂通关的现象。
唐、金、宋法令,把"听""断"作为刑事审判的两个过程、两个环节加以区分;宋初编书,也将"听讼""决狱"分别编排,构成了宋代"鞫谳分司"的制度基础与观念基础。"鞫谳分司"发端于地方州府新设的司理参军掌狱讼勘鞫,扩展至录事参军介入鞫狱;与唐制相比,原司法参军"鞫狱定刑"的职掌被分割,仅剩"议法断刑"。"鞫谳分司"的进一步发展是,大理寺、御史台、户部等中央机构皆行"鞫谳分司"制,其中大理寺尤为典型;且其职掌分化依托机构分立,更形体制机制化。
阿云案始于神宗熙宁元年(1068),终于元丰八年(1085),共历17年方退出历史舞台。该案件几经讨论,影响深远。沉潜史料文献,梳理案件争议,提取案件背后隐藏的法学命题,用之与现代法学对话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凡议法者,当先原立法之意"这一命题为司马光所提出,其本质是对"何为法律"这一法学原命题的追寻。
在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宋代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时期,宋代法律体系的演变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中华法系演进的轨迹。而宋例作为宋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吸引了国内外学者的目光,围绕这一主题的学者们往往从“指挥”、“编例”、“条例”、“则例”和“断例”等角度来窥探宋代法律体系的形式与实质,相关内容在期刊论文、各种教材和通论类著作里多有论著。其中,断例作为宋例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其研究仍需深入和细化。如断例为何会在宋代出现并被广泛适用,断例的编纂为何始于宋哲宗,断例的适用程序等等问题,目前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罗列上述种种问题,目的不在于指摘前人的研究,而是进一步探寻研究宋代断例的新路径。断例的产生、地位与程序均是由其法律性质所决定的,上述的种种问题,也可以归纳为一个问题,即宋代断例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希望通过对断例相关问题的研究,来再探断例的法律性质,借以加深对中华法系的理解与认识。
诏狱是宋代的一种特殊的司法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审判一些重大案件。对诏狱的审判有一套与普通案件有别的法定程序。"乌台诗案"是北宋历史上一次著名的诏狱。通过对"乌台诗案"的梳理,宋代的诏狱有如下司法程序:立案、逮捕、审讯、录问、判决、奏请圣裁、执行。但在皇权专制体制下,在党争激烈的宋朝,诏狱往往沦为派系倾轧的工具,或皇帝、权臣清除不同政见者的工具,而诏狱的所谓"法定"程序也就成为了一种极其有效的合法的政治迫害形式。
宋代的法律在中国法律史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其制度设计堪称精妙。鞫谳分司制度实现了"审"与"判"的分离,是司法分权制衡加强中央集权和儒家慎刑恤狱思想的集中体现。案件经审案官推鞫结案,由不需要回避的其他官员提审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问,录问翻异则案件推倒重来,选未涉案的其他官吏再次推鞫,录问无翻异则检法议刑由谳司审定结案。这种案件经推鞫官审结,在没有检法议刑之前由其他司法官吏提审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进行核实复审的制度是宋代重要且独有的司法制度。录问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民事案件。虽然录问制度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存在许多弊端,但从历史角度看,对于防范滥施刑讯和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失为民本思想的一种体现。
法律产生后确认了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在这个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错误判决,为了弥补这一不足,错案纠正制度应运而生。宋代承袭前朝法律的基础上又进行创造,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刑事错案纠正制度。宋代统治者赋予犯人充分申诉引起的复审的权利,并设立多级复审机构作为权利行使的基础。宋代拥有独特的制度构建和错案纠正实践,对于解决当代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从宋代历史背景、错案纠正机构、制度基本架构以及制度思考四个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介绍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宋代从五代十国的混乱局面中夺取后周政权,天下仍然是一个支离破碎、动荡不安的局面,始终没有摆脱境外异族势力的侵扰。宋代皇帝统治对外妥协,对施行严酷的刑法,统治者逐渐控制司法权力,并在缓和阶级矛盾的探索中逐渐由中央司法机关依皇帝意志进行复审。现实司法过程存在诸多弊端,错案的数量增多;错案案件逐渐增多导致中央司法机关的复审压力变大,不得不下放部分复审的权利,在这样的环境下逐渐形成了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第二部分,描述了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的司法机构。宋代将司法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审刑院...
宋朝的最高审判机构就是大理寺。本文立足于宋代大理寺审判制度为支柱,以岳飞案为例,探究在皇权干预下大理寺是否能依法审判,岳飞的死是否遵循严格的死刑程序,在司法发达的宋代为什么会出现冤狱,探究制度背后的影响因素。
诏狱是宋代的一种特殊的司法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审判一些重大案件。对诏狱的审判有一套与普通案件有别的法定程序。"乌台诗案"是北宋历史上一次著名的诏狱。通过对"乌台诗案"的梳理,宋代的诏狱有如下司法程序:立案、逮捕、审讯、录问、判决、奏请圣裁、执行。但在皇权专制体制下,在党争激烈的宋朝,诏狱往往沦为派系倾轧的工具,或皇帝、权臣清除不同政见者的工具,而诏狱的所谓"法定"程序也就成为了一种极其有效的合法的政治迫害形式。
宋代的法律在中国法律史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其制度设计堪称精妙。鞫谳分司制度实现了"审"与"判"的分离,是司法分权制衡加强中央集权和儒家慎刑恤狱思想的集中体现。案件经审案官推鞫结案,由不需要回避的其他官员提审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问,录问翻异则案件推倒重来,选未涉案的其他官吏再次推鞫,录问无翻异则检法议刑由谳司审定结案。这种案件经推鞫官审结,在没有检法议刑之前由其他司法官吏提审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进行核实复审的制度是宋代重要且独有的司法制度。录问制度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民事案件。虽然录问制度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存在许多弊端,但从历史角度看,对于防范滥施刑讯和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失为民本思想的一种体现。
法律产生后确认了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在这个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错误判决,为了弥补这一不足,错案纠正制度应运而生。宋代承袭前朝法律的基础上又进行创造,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刑事错案纠正制度。宋代统治者赋予犯人充分申诉引起的复审的权利,并设立多级复审机构作为权利行使的基础。宋代拥有独特的制度构建和错案纠正实践,对于解决当代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从宋代历史背景、错案纠正机构、制度基本架构以及制度思考四个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介绍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宋代从五代十国的混乱局面中夺取后周政权,天下仍然是一个支离破碎、动荡不安的局面,始终没有摆脱境外异族势力的侵扰。宋代皇帝统治对外妥协,对施行严酷的刑法,统治者逐渐控制司法权力,并在缓和阶级矛盾的探索中逐渐由中央司法机关依皇帝意志进行复审。现实司法过程存在诸多弊端,错案的数量增多;错案案件逐渐增多导致中央司法机关的复审压力变大,不得不下放部分复审的权利,在这样的环境下逐渐形成了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第二部分,描述了宋代刑事错案纠正制度的司法机构。宋代将司法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审刑院...
宋朝的最高审判机构就是大理寺。本文立足于宋代大理寺审判制度为支柱,以岳飞案为例,探究在皇权干预下大理寺是否能依法审判,岳飞的死是否遵循严格的死刑程序,在司法发达的宋代为什么会出现冤狱,探究制度背后的影响因素。
宋代宰府僚吏設置的做法可以上溯到唐代。唐初以三省畏官羯宰相,鹅逋庶宰相居本省治事的需要,出现了宰相直辖的僚吏。遍些僚吏冈菊徒属三省,又稻作省吏,逐渐成捣宰相虞理政耪案片li文字的重要助手。盛唐畴期的宰相张靓封中害门下褚房僚吏的放置造行了规筢,檩恙著唐代宰府僚吏髓制的形成。唐亡後,建立於中害门下(政事堂)的宰相僚吏组绒捣五代和宋缝承,成药北宋前期宰府僚吏制度的基本形式。在宋代中枢政治樵樽中,宰府僚吏一皲因其身份的限制,往往鞍捣l{詈匿而未得在政治活勤中多有颢露,然在行政事捞的寅隙遁作中,因其一卜承’卜运的角色而餮挥自己特有的影窖。燕输在北宋畴期的熙璺新政,抑或南宋宰相喜槎畴期,通逍封宰府僚吏的设置、人事安排燮化的考察和分析,封於孩畴期中枢政治的槽成特黠及朝廷上下内外褚多政策的寅隙推行情沉,皆可藉以獾得更褐深刻的恝澈。自北宋初至神宗元登r}11,北宋宰府僚吏在短屋了111]耆阴下五房堂後官、L}1耆五房梭正官等一系的列髓制调整後,最终形成了三省制下的以左右司郎官捣主要成具的宰属髓系。逭一燮化的被生,是元璺官制改革的结果。尚害都省成捣宰府,左右司郎官成药宰僚,寅现了北宋统治集圈用士人取代吏具充...
宋代的司法监察制度就是御史台与监司等监察机关监察大理寺、刑部和地方州县等司法机关司法活动的制度。宋代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通过点检案卷、录囚、弹劾不法官员和巡察地方等方式来进行司法监察,监司等地方机关通过在司制和巡检制监察案件审理,弹劾司法官的职务犯罪来监察地方司法机关。宋代司法监察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监察官手握重权,长官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弹劾,影响重大,所以他们需要受到监督。宋代对监察官的制约有选任时的限制和在职时的监督这两方面的内容。宋代司法监察制度的突出特点,一是皇帝注重监督司法,二是监察机关具有司法职能。宋代皇帝注重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君权,将司法权控制在手中,主要表现为皇帝直接进行司法审判与司法监察、亲自折狱录囚、赦宥罪犯、大兴诏狱等,并且重要的监察官员都是由皇帝指派的,通过这些行为,使得国家的司法活动都在皇帝的控制之中。宋代的监察机关都具有司法职能,御史台有受理直诉案件,申诉案件,复审案件这样的司法审判职能,而监司也可以受理案件,审理翻异案件,并且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受理的案件类型还有所不同,主要是提点邢狱司负责处理刑狱案件。宋代司法监察制...
监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监狱千百年来都是统治者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统治工具。监狱是国家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震慑违法活动、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监狱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中国古代监狱从夏朝一直延续到清朝,经过漫长时间的发展与变化,已然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制度体制。所有监狱工作都是围绕着保障监狱的安全、发挥监狱的惩戒作用而进行的,保障监狱的安全被视作监狱正常运行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要素。监狱的安全可以细分为监狱的监管安全、监狱的狱囚安全、监狱的建筑安全等方面,只有在这些局部的安全得到保障的情况下,监狱的大安全才能得到保障,才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其关押、惩戒囚犯的任务。宋代拥有完善的监狱安全设置、保障措施和监狱安全的管理制度。宋代监狱的安全管理体系充分地借鉴了唐代,并且对后世的监狱安全系统设置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宋以前的监狱安全管理状况,厘清其脉络和流变。第二部分详细论述宋代的监狱安全系统的设置与其完善历程,对整个宋代的监狱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论述。第三部分重点论述宋代监狱安...
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法制建设成就最高的朝代,其死刑复核制度相较前朝也有所改革和创新,主要根据死刑案件案情不同分为普通死刑案件和疑难死刑案件,并且因此制定了不同的复核程序。虽然它的本质还是统治者镇压人民的工具,但是就其严密的制度对调节当时的社会矛盾、减少冤狱的发生还是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因此通过对宋代死刑复核制度进行梳理和研究,不仅可以还原历史真相,还可以通过挖掘其制度的合理性,对当前的法治建设做贡献。宋代之所以形成如此独特的死刑复核制度,也是基于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首先,在古代中国的漫长历史中,死刑一直是统治者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有效工具,然而如果实施死刑过多、冤狱频发,无疑会激发阶级矛盾,引起社会动荡,所以在运用死刑维护阶级统治的同时,也要限制死刑,防止冤狱滥觞,维护社会稳定,死刑复核制度便应运而生。在经过秦汉时期漫长的萌芽阶段后,死刑复核制度在南北朝时期被最终确立,并且在隋唐时期得到全面发展。到了宋代,统治者已经意识到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发展和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势在必行。其二,在政治制度方面,因为受到当时“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治国理念和“监司付以一路,守臣付以一州,令宰付以一县,...
例是宋朝法律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宋朝时"例"的种类开始增加,性质各异。宋朝"例"可以分为狭义例、条例、断例、则例、体例、格例、旧例和事例等十多种。宋朝诸例中很多相当于现在的法、法律规范的同义词。宋朝诸例与判例的关系是宋朝"例"中众多问题的核心,也是学术界争议最多的问题。宋朝例在形式上可以分为行政例和司法例。这种分类体系仅是从构成形式上,而不是内容上。宋朝行政例和司法例在具体内容上并不都是行政法和刑法,还包括其他部门的法律。宋朝行政例和司法例在具体构成形式上有判例和成文两种形式。宋朝判例主要存在于断例、狭义例、旧例、体例等次类例及故事之中。对宋朝判例制度的构成和运行机制研究对构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正>引論元豐二年(一○七九)秋,宋代士大夫、詩人蘇軾(一○三七——一一○一)因創作、流傳批評朝政及譏謗朝臣的詩而遭牢獄之災。當時負責審訊蘇軾的機構是御史臺,御史臺卷宗的遺文包括當時審問及起訴蘇軾的有關檔案,流傳至今,即著名的《烏臺詩案》。在先行發表的另一篇論文中,筆者已經考察了《鳥臺詩案》的來源及其文獻情況,並述論了其價值在於可以作爲研究宋代政治詩的文學檔案。①不過,《鳥臺詩案》中還有很多内容,研究宋代法律的學者也會有興趣。本文的寫作動機就是提供這部集子的末尾部分檔案的完整翻譯和注釋。這部檔案回顧了蘇軾的罪行,並詳細叙述了他的判決過程。我希望本文能
古代科举省试是对由各州或转运司所解送的贡士到京城参加尚书省礼部试的称谓,在当年春季举行,又称春试或春闱。宋代省试是一场很重要的考试,每逢省试,京城为之倾动,考试前国家都要举行隆重庄严的仪式:礼部贡院考试前几天就要张榜告知,引保联试,考试当日设香案于阶前,主司与举人对拜。一系列仪式举行后进行考试。宋初科举沿用隋唐五代旧制:两级考试制度。一级是由各州举行的取解试,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宋太祖为了选拔真正有才干的人担任官职,于开宝六年实行殿试。自此以后,殿试成为定制,正式确立了州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太祖下令,考试及第后,不准对考官称师门,或自称门生。殿试后分三甲放榜,所有及第的人都成了天子门生。仁宗嘉祐二年殿试免黜落,并且在国丧期间,就取消了当年殿试。英宗治平三年,正式定为三年一次礼部试。宋前期的历次科举改革使省试的地位变得极为重要,而做为省试中的考官在改变举子命运和帮助朝廷选才这一重要一环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省试考官的研究和分析将有助于把握整个宋代的科举制度。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宋代省试考官进行论述:第一,为了考试公平公正,宋代的省试考官都是由皇帝临时任命,多以六部尚...
在中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宋代是一个承前启后的时期,宋代各种法律形式的发展轨迹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华法系发展演进的轨迹。而其中的宋例作为宋代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引起了学界的诸多关注。国内法制史和史学界围绕着宋例这一课题,从“编例”、“条例”、“断例”等不同角度展开研究,相关内容在各种教材、通史类著作和专著论文中多有论述。但现有的研究尚需进一步深化。宋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一种法律史领域中的历史现象,一种法律史学科的研究对象,有其自身的特点。迄今为止,我们尚未发现整部编成的宋例文本,无论是断例、条例、则例、例册,都只是停留在其他史书中的名词,对于例的描述散见于不同的典籍;而一条条个例也分散在史料当中,既无篇目,也无门类。只有逐条寻找,分类整理,通观全局,才能一窥其的究竟。像宋例这样的法律形式和法律现象,其在法律史学中的价值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由于资料的欠缺,相关的研究尚未得以充分展开;但反过来看,正是因为研究尚不充分,宋例这类法律形式和法律现象反而蕴含着更多的研究可能性。如果我们能够探明宋例与宋代其他法律形式的关系,乃至其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作用、价值,将为我们提供一条深入理解中华法系的新...
宋代的司法审判制度十分周密细致,其鞫谳分司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有着鲜明的特色。目前法史学界对宋代审判制度已有深入研究,但是对于鞫谳分司的相关研究涉及较少。鞫谳分司制度就是案件的审理与检法判决分开进行,由鞫司负责案件的审讯,以查明犯罪事实;谳司则依据案情检索出法律条文,以量刑定罪,形成鞫司与谳司之间的分权与制衡模式,以防止司法审判中权力的滥用。宋代始终贯彻鞫谳分司制度,但并没有被后代所继承,这就成为了宋代的绝响之制。本文从鞫谳分司制度的生成背景作为切入点,厘清鞫司与谳司的审判运作程序,从客观角度论述其在宋代审判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进而阐明鞫谳分司制度的生成与宋代分权制衡的治国理念息息相关。鞫谳分司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驳正冤案都产生了预防作用,但由于鞫司与谳司的程序设置过于细致繁琐也导致一些负面影响,如审判效率低下、狱讼淹滞等方面,对宋代统治者强化中央集权产生了威胁。
司法活动欲实现为社会运送正义的价值目标,必须首重制度设计。宋代司法传统中的一系列制度,不仅使仁爱司法理念得到践行、法官职业素养得到提升,而且还使司法制衡机制得到强化,审判程序设置更加精密,司法辅助制度更加完善。这些举措是宋代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也是宋代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宋代司法文化的这种整体性突破与结构性优化,折射出了宋代司法传统的近世化转型趋向,有着深刻的历史成因和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在不同的时代,历史的书写总是会呈现出与其时代相吻合的特点。在宋代,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思想观念不断涌现,进而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士大夫对历史的撰写。以北宋前期的韩国华为例,其墓志铭、神道碑出现于不同的时代,经由多人撰写。这些碑铭以及传记的书写在两宋时期具有某种典型意义,在重新塑造韩国华形象之时,作者大体上都遵循着宋朝士大夫撰写人物传记的某些基本原则,除了形式而外,传记的内容符合两宋时期占据主导地位的人生观、价值观的,这与他们所处的时代是息息相关的。
唐宋时期的通奸中往往出现因其所发生的杀伤犯罪,本论文主要考察到宋代朝廷如何处理"有夫者"通奸中发生的"谋杀其夫"案件。特别是关注了在"因与人奸致夫于死"的情况下,即"奸人(奸夫)杀其夫"的情况下法官怎样处罚"奸妻"的问题。本文以神宗元丰六年(1083)在邵武军发生的阿陈案件、孝宗淳熙六年(1179)前后在南康军发生的阿梁案件及光宗绍熙元年(1190)前后在舒州发生的阿王案件为例,考察了两宋对"奸妻"处罚的法律规定、在司法现场中的相关判例以及其中的法律论争。
在宋代,刑讯是案件审判的一部分,为了发挥刑讯在案件审判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减轻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后果,宋代对刑讯的适用有着详细、科学的规范,这些规范具有着程序法的意义。
唐宋时期的通奸中往往出现因其所发生的杀伤犯罪,本论文主要考察到宋代朝廷如何处理"有夫者"通奸中发生的"谋杀其夫"案件。特别是关注了在"因与人奸致夫于死"的情况下,即"奸人(奸夫)杀其夫"的情况下法官怎样处罚"奸妻"的问题。本文以神宗元丰六年(1083)在邵武军发生的阿陈案件、孝宗淳熙六年(1179)前后在南康军发生的阿梁案件及光宗绍熙元年(1190)前后在舒州发生的阿王案件为例,考察了两宋对"奸妻"处罚的法律规定、在司法现场中的相关判例以及其中的法律论争。
司法参军作为宋代州级属官中的专职司法官之一,主要负责本州的刑事与民事案件的检法议刑工作。这一官职起源于西汉,时有决曹掾,贼曹掾等,主刑法。隋唐两代皆有法曹参军,两宋沿置,它是有宋一代常置的地方属官。基本上每州设置一员,为六曹参军之一。宋代统治者通过不断改革,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司法参军选任与管理制度。宋代司法参军的选任资格有:精通律令、娴熟书判、试中刑法;有仕宦经历、有政绩、有才识;科举出身、通过铨试。宋政府对司法参军的考核标准是其在任期间内是否精通国家的法律,检详法条是否谨慎、公允从而使辖区经断之狱案合情合理,无冤狱和不公平者。宋代司法参军任满后可迁转为大理寺直属官、州府推判官或者地方亲民官等。宋代司法参军的主要职能是在录事、司理参军等审理案件后检出适当的法律条文,以供长官即知州或通判判决时照用,在必要时,可以提出自己的判决意见或建议,遇到冤案时要进行驳正。在少数情况下,司法参军可以代替州府推判官进行“拟判”。宋代司法参军在职能运作上为长官定判提供了法律依据,减少了长官错判案件、妄定冤狱的几率。宋代司法参军制度与州级相关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备,是我国古代地方司法制度的一次重要变革,是宋代司...
<正>回避制度是我国古代管理在任官员的一种重要制度。它起始于东汉末年的"三互法",即"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在妻子娘家所在地任职及两州长官不得交互为官。经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的发展,宋代官员回避制度中亲属回避、籍贯回避、职务回避进一步细化完善。亲属回避是指一定服属关系的亲属不得在同一地区或同一衙门做官,如有遇及,则官小者回避,同级官后到者回避;籍贯回避是指官员不得在本州为官;职务回避则是指与在任官员有法定亲情关系、利益关系的人不得担任与其有密切关系的职务。
大理寺作为宋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在宋代的司法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宋代大理寺除了最主要的审判职能外,还有诸多其他的法治职能,诸如立法职能、监督职能、考选法官职能、监狱管理职能以及大理寺官员奉命临时办理(差遣)事务,承担着与宋代法制建设相关的其他任务,为进一步完善宋朝法治环境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大理寺作为宋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在宋代的司法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宋代大理寺除了最主要的审判职能外,还有诸多其他的法治职能,诸如立法职能、监督职能、考选法官职能、监狱管理职能以及大理寺官员奉命临时办理(差遣)事务,承担着与宋代法制建设相关的其他任务,为进一步完善宋朝法治环境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以宋代的皇权控制和文官政治为主线,对宋代的审判机构、审判制度设置和审判监督进行介绍,将整个宋代最为典型的审判制度呈现出来。
直诉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实际存在的一项诉讼制度,即某些案情复杂和冤抑莫伸者,超出一般诉讼管辖和诉讼之范围,可直接向最高统治者或法定最高机构陈诉。宋代设立专门的直诉受理机关是其司法制度中的一大特色,这些专门机关有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军头引见司。 直诉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上诉制度,对于百姓来说,它是一种申诉的方式,一种救济途径,对于皇帝来说,直诉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直诉的案件一般是重大冤案,.其中也有细小民事案件,直诉机关受理案件有着严格的程序。直诉制度的存在反映了中国古代慎刑谨罚的民本思想,也反映了普通民众的清官情结。为了达到提起直诉的目的,直诉者往往采用制造慌状、自残的手段。从客观上来讲,直诉制度对于百姓平冤昭雪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一元君权的封建专制制度下,直诉制度不可避免的有其历史局限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汲取历史的经验教训。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其中一个突出现象就是信访。通过对宋代直诉制度的研究,对我们现今信访制度的建设有着某种积极的启示意义。
监狱是国家产生后的机构,其作为国家的实体附属物,是和审判机关、诉讼活动同时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本论文是对宋代狱政制度的综合论述,属于中国法制史的范畴。宋承唐制,在狱政制度上已经达到了相当完备和成熟的程度,在中国法制的历史长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宋代监狱制度的弊端反应了封建社会落后的本质,是我们所应摒弃的。但是,一些制度对我们当前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仍有借鉴意义。宋代的各项狱政制度都已经基本成熟,也是狱政制度两千多年的积累和总结。我们今天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既离不开世界行刑发展,也不能无视中国传统监狱文化中的合理成分,只有这样,中国的狱政建设才能真正具有自己的特色,适合我国的国情。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关于宋代关于监狱方面的主要立法。首先介绍了宋代的狱政思想,将狱政思想分为三个时期: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南渡以后至宋亡于元。其次介绍了宋代关于狱政方面的立法状况,包括《宋刑统》中关于监狱的立法、《宋大诏令集》的监管赦囚诏令、《宋会要辑稿》的狱政制度内容与宋代的编敕与编例。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宋...
进纳官是国家政治权力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这一制度虽常遭有识之士的深刻批判与彻底否定,但在从汉至清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却始终可以觅到其污浊的身影。宋代的进纳补官制度承前启后,独具时代特色,宋代进纳官制度的根本属性,实为官钱交易长期存在,负面影响显著。
监狱在我国源远流长,监狱制度也随着国家的产生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一步步发展起来。到了宋朝,在继承唐制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有了很多新特点。 中国古代监狱类型分为拘禁监、劳役监。拘禁监,以肉刑和死刑为主要刑罚体系;劳役监“昼则役作,夜则拘之”。几千年监狱刑罚制度中,从原始的酷刑而逐渐演变。奴隶制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是以“断肢体、刻肌肤”为主要特征的肉刑体系,这种以耻辱刑为主的体系,决定了以拘禁、劳役为功能的监狱在当时不可能太发达,与此相应的监狱制度也是如此。 隋朝确立的笞、杖、徒、流、死这封建制五刑,具有划时代进步意义的一点在于设立了徒、流刑。唐朝继承了这五刑,并有了加役流刑,罪犯也需要服劳役,可是唐朝的监狱仍然是以拘禁监为主。 宋代由于时代背景特殊,配刑得到广泛适用,相应的,劳役监也得到长足发展,越来越发达,并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劳役监体系,如执行地点牢城,也形成了内地牢城、远恶州军牢城、海岛牢城这套三级阶的体制。因此,宋代监狱制度呈现劳役监发达的典型特点。 同时,宋代的囚犯禁系管理制度、狱官责任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前者有了更人性化细化的规定,后...
宋代"婚姻不问阀阅""不限阀阅"是否可以构成其婚姻的一大特点,它到底多大程度上改变了唐代及其以前"婚姻必由谱系"的状况,这点一直是学界津津乐道的一个话题,而且有明显的抬高倾向。事实上,从墓志资料中不难看出,宋代婚姻仍然是相当讲究门第出身的,不仅体现在墓主为其诸女择偶的标准上,而且墓主本身的选偶也是如此。
在宋代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下,宋代刑事审判制度尽管在一般特征层面上仍未跳出封建式刑事审判的巢臼,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上却呈现出有别于中国封建社会其他朝代的独特风貌。 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独到之处在于强化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并以此为目标,注重相关制度的建构,从而形成了饶有特色的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机制的原意为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换言之,机制本身是一个系统问题。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设置也是多层次的。就刑事审判权自身来讲,宋代这种制约机制的建构主要表现为:首先,通过刑事审判机构的多元设置,使得刑事审判权必须分散行使,以达到不同审判机构之间相互制约的目的。其次,通过鞫谳分司制度的确立,对审判机构内部部门进行职能划分,使刑事审判机构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形成制约。再次,通过刑案复审制度的确立,形成上级审判机构对下级审判机构的制约。 同时,宋代也非常重视其他权力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表现在:一是强化皇权对刑事审判权的控制。宋代的中央集权较前朝有了进一步的加强,反映在司法上便是皇帝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其对司法权尤其是刑事审判权的控制,直接干预刑事审判活动,以维持皇权至...
中国古代以刑为主的法律传统决定了中国古代侦查现象出现较早,侦查技术比西方先进。据史料记载,秦汉时期,司法人员已开始运用现场勘验和尸体检验的方法收集证据,侦破案件。此后,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侦查制度和侦查技术也在不断地进步。从法律制度方面看,唐代实现了礼法的完美结合。但从侦查制度和侦查技术方面,宋代在中国古代侦查史上呈现出最高水平。 从社会秩序的角度看,宋代是一个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突出、治安形势较严峻的历史时期,贼盗泛滥,豪强恶势力横行,“妖教”猖獗,恶性案件频发。从大辟案件来看,宋仁宗嘉祐五年(1060)的人数是唐开元二十五年(737)的四十多倍。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宋代统治者和司法官员不仅加强了侦查立法,而且重视总结侦查经验,研究侦查对策。因此,中国古代最详备的两部侦查学著作《洗冤集录》和《折狱龟鉴》在此时问世。 宋代是一个重视法制建设的社会,为了治安防范的需要,在制定“贼盗重法”、严惩犯罪的同时,、不断总结侦查实践经验。一方面使宋代的检验技术达到了当时世界的先进水平,另一方面使检验制度完成了系统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完备的取保候审制度,无论在适用条件,还是...
在继承唐代刑事复审制度的基础上,宋代刑事复审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制度建构更趋合理、缜密,对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设计过于繁琐以及复审中人治色彩的进一步强化,宋代刑事复审制度也具有一定弊端。
在学术界对传统文化的研究中,司法制度是一个薄弱环节。宋代的司法制度,在前代的基础上有着相当的发展,近年来关于宋代司法制度的研究,虽发表了一些有见解的文章,作了某些专题探讨,但却未成体系,难窥全貌。本文通过《宋史.刑法志》中对宋代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的阐述,论述宋代的司法制度,反映出宋代的司法特色,给我们当今的法治建设带来启示。
宋代刑事审判制度尽管在一般层面上仍未跳出封建式刑事审判制度的巢臼,但在具体制度的建构上却呈现出有别于中国封建社会其他朝代的独特风貌。宋代刑事审判制度的显著特点在于强调对刑事审判权的制约。可以说,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的设计和运行为确保刑事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和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特定的历史条件使得宋代法制建构在许多方面表现出自己的个性,其法制除了借鉴唐律外,还结合了自身的特点。本文详细描绘了宋代司法制度中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从这一角度来说明宋代法制在我国古代法律发展中具有的不可忽视的地位。
有宋一代的司法制度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制度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突出的表现就是分权制衡的司法传统。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注重权利的分割,无论是地方上还是中央都体现了分权的思想。在审判的模式上强调审和判分开,又互相牵制,在巩固皇权的同时努力保障司法公正。尽管宋代的分权制衡的模式不能与西方的三权分立的司法传统同日而语,但会为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提供历史借鉴。
“人文精神”(humanism),又称“人文思想”、“人文传统”、“人文主义”,一般是指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兴起的一种思潮,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关怀为特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文精神”的内涵有所不同,它是一种效法天地之道,以礼法行教化和规范社会与人,追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的一种道德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最主要和最鲜明的特征,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走向。与西欧中世纪时的残酷司法相比,中国传统法律重视人的生命,主张恤狱慎刑,明德慎罚;重视血缘亲情,矜恤弱势群体,体现了比较丰富的“人文精神”的内涵。 宋代司法文化中鲜明的“人文精神”与其独特的历史背景有极为密切的关系。宋代政治比较开明,防弊的思想贯穿始终。这种以防为主的思想使得宋代的司法制度重视分权与监督,并建立了一套较为严谨的司法审判程序以及约束法官的机制,反映了宋代对司法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传统的义利观念、“重本抑末”的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奴婢、客户以及工商业者社会地位的提高,使得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扩大,宋代的士大夫在受理诉讼时不能也无法漠视其合法权益,因此,重视狱讼,关心...
大理寺是宋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在宋代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为维护两宋的封建司法统治发挥了巨大作用。对宋代大理寺职能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说明宋代中央审判机关的运行状况和宋代司法的实践效果。 本文在探讨大理寺职能前,首先专章介绍了大理寺的内部组织机构和官吏设置。明确了大理寺在北宋前后期及南宋的机构和吏员配置的变化情况,并附有大理寺官吏设置一览表和大理卿年表,使大理寺官吏的设置与大理卿任职沿革一目了然。对大理寺机构与官吏设置的分析,有助于深化对大理寺职能的认识,从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对大理寺职能进行总体的把握。 本文第二、三、四章对大理寺的各项职能进行了探讨。第二、三章介绍宋代大理寺的司法审判职能,司法审判职能是大理寺的诸项职能中最为重要的职能。在这两章中,介绍大理寺的审判原则、审判权限、审判程序、审判权的制衡、官员的司法责任。其中在“大理寺审判权的制衡”一节中着重分析了皇帝、中书、御史台、刑部、审刑院、纠察司对大理寺审判权的制约与监督。大理寺官员的司法责任则从出入罪、断狱稽违、淹禁不决、状外求罪、违法刑讯、按察不实、议法不当等方面对大理寺官员负有各种司法责任进行了探讨。第四章探...
宋代的法律考试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点。宋代是一个文治的社会。宋代的司法水平,承接唐代的制度基础,并有自己的创见,可以说是我国古代司法水平最高的一个朝代。元朝入主中原之后司法制度遭到破坏,不仅撤销大理寺其职事并入刑部,而且不设律学和法律考试,鞫谳分司,翻异别勘等制度也被废除掉了,明代统治者的文化气息远不及宋代,清代少数民族入主兼之各种制度废之已久都没有恢复到宋代的水平。明清两朝八股取士,废除了“明法”一科,没有恢复到宋代的水平。也就是说,只有宋代以前有专门针对法律的考试,而宋代可以说是关于法律考试最完备,水平最高的朝代所以研究宋代的法律考试有特殊意义。 宋代的法律考试也极其的完善:种类繁多,制度优良。包括继承前代的明法科和铨试,自己有创见的“新科明法”、舍选法等等。本文将择其精要论述。 本文除去引言,分为六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宋代法律考试的概述。 第二部分是对明法科和新科明法的论述。介绍了明法科的历史概况、明法科在宋代的状况、“新科明法”的状况。 第三部分是对出官试的论述。其中最重要的是铨试,本文将铨试分为北宋和南宋两个时代分别论述,对铨试的应试者、考核的内容、考...
宋代深鉴唐末、五代之弊,为了强化中央军事集权,确立了一套详密的军事审判系统。针对不同军种的军人犯罪、军官犯罪以及军民纠纷,各级军事司法机构被严格地赋予了不同的司法管辖权限。通过对军事司法体制的一系列精心构建,统治者一方面的确收到了严控军权的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其某些做法则对军政产生了一定消极影响。
大理寺作为宋代中央最高司法机构之一,两宋时期一直存在。本文拟就宋代大理寺的组织系统、大理寺官员的选任和管理制度、大理寺的职能、大理寺的司法程序、宋朝对大理寺的司法监察五个方面对其进行初步探讨。 第一章:宋代大理寺的组织系统。简要介绍了大理寺的简称及别名、大理寺人员配置情况及大理寺的结构沿革。 第二章:宋代大理寺官员的选任和管理制度。分别就大理寺法官的选拔、任期、奖惩措施、回避制度、禁谒制度进行了探讨。 第三章:宋代大理寺的职能。大理寺作为最高审判机构,主要职责是审断天下上奏的疑难案件,在鞫谳分司体系下属于鞫司系统。与此同时,大理寺还兼负着与法律相关的各种职责,譬如制定和修改法令;组织考试,出任试官;管理监狱等。此外,在古代行政、司法区别不大的体制下,大理寺官员在自己本职工作之外还往往被委任各种行政工作。 第四章:宋代大理寺的司法程序。地方疑狱上奏给朝廷,然后转发给大理寺审断并限期结案,之后再由中央其他司法机构复审,最后上呈给皇帝由皇帝亲自裁定。如果是特别疑难的案件还要交给两制大臣“杂议”,讨论得出最后的解决方案,最后颁下执行。 ...
宋代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等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中央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刑院,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打开了越诉之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
在宋代的官僚队伍中,以荫补出身的官员人数为最多,宋初承袭五代荫补旧制,文武官员五品以上都可荫补子弟入仕。在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颁布了宋代第一部荫补法,法令以官员所任官职、差遣等来作为荫补的标准,荫补所授官职大大低于唐代,并且全都是从八品及其以下的武官。到仁宗时,大量的荫补官员入仕,形成了严重的冗官危机,为解决这一问题,北宋朝廷围绕着荫补官员的人数和荫补的品阶,对荫补法进行了修改,虽然改订后的法令没有实行,但对后世影响很大,最终在熙宁时基本完成了对荫补法的修改,形成了固定的模式。 按照荫补法的规定,无出身的荫补官员必须经过铨试和呈试,才能参加差注获得差遣。这本是为提高荫补官员的素质而设定的。可是荫补官员凭借其自身的势力、关系往往能免试注官,即使是参加考试,也会用各种作弊手段蒙混过关,很容易通过考试获得出官机会。在出官上,他们作为无出身人按规定要受到限制,主要反映在除授差遣和叙迁两个方面。在差遣方面,一般来讲,荫补官员不得担任高级清要之职。比如,荫补官员一般不能任台谏、两制、外交使节等职。在叙迁上,荫补官员要比有出身的官员慢很多。他们可差注的差遣也主要是地方的监...
宋朝前期,沿用唐代的法律体系。神宗元丰时期进行法制改革,采用新的立法模式,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体系,并于孝宗淳熙时臻于完善。宋代法律体系中各法律形式虽多沿用唐代的名称,但其中不少在编纂体例、部门法属性及效力和适用先后等方面均已发生重大变化。宋代法律体系弥补了唐代法律体系的某些不足,较唐代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具有更多的合理因素。
语言与词汇是一个时代风尚的真实记录。“法官”、“司法”和“法理”在宋代史料中反复出现,并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绝非历史的偶然。它是宋代社会私有制深入发展和利益多元化在司法上的必然反映,所彰显的是:宋代社会“好讼”之风的形成及宋代司法传统由伦理型向知识型的转变。
宋朝中央政府的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和御史台三个机关组成,地方的司法工作由州县的行政长官兼任。宋代建立了比较均衡的法政体制,在司法审判中充分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所实行的鞫谳分司、录问与翻异别勘、皇帝决狱、宰相参与司法等制度,都起到了慎刑的作用;在这样的体制下,再复杂的案件也能得到妥善处理。但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长官参与司法,在北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必然最终使得司法沦为行政的奴婢,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正>"法官"、"司法"和"法理"这些词汇并非近现代接受西方文化后才出现的法律名词而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中固有的用语。然而,由于现代的学界流行的是西方法学理论的强势话语,人们的一般思维方式是:
监狱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在中国从奴隶社会产生以来,历代统治者无不利用其巩固自己的统治,维护其阶级统治秩序。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承前启后的转折时期,其监狱制度是在唐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较前朝相比,宋代的监狱设置与管理制度的发展呈现出完备与强化的趋势,其专制主义特色也更加鲜明。
御史台是我国古代封建国家的重要监督机构。宋代御史官是皇帝的耳目,由皇帝亲自任命,其职责是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御史对宰相百僚在重大活动、科举考试、司法过程、行政事务、日常着装、行为规范等方面实施有效的督察,更进一步加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巩固了国家的统一,维护了赵宋王朝的统治,使宋代社会出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这对社会生产和经济文化的发展也是极为有利的。
摘要本文分为上、下篇。上篇主要探讨宋代市舶司的分布及变化、市舶司的职能、市舶官员的选任和奖惩、市舶司与其它机构的关系、各路市舶司的比较及其地位等问题。下篇主要考察宋代广南东路、两浙路、福建路和京东东路四路市舶官员的姓名、生卒年、字号、籍贯、科举、任期、政绩、《宋史》有传与否、著作等情况。初步得出以下认识: 宋代是我国古代市舶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市舶司辖下有市舶务、市舶场和市舶库等机构。宋代先后在广南东路、两浙路、福建路和京东东路设有市舶机构。由于地理环境的变化、政府精简机构、派系斗争、朝廷的政策调整等因素,使得市舶机构先后也发生变化。其中广南东路市舶司比较稳定,两浙路的变化较大。 宋代市舶司的经济职能包括阅货、抽解、禁榷、和(博)买、向中央纲运交纳钱物、治理港口和修筑城池;行政职能体现在监察和荐举地方官员;发放进出贸易的公据;执行国家的禁令;接待管理外商;参与组织祈风典礼和维护地方治安、剿灭盗贼等。 宋代市舶司官员主要由市舶使(提举)、市舶判官(监舶务)、干办公事等不同级别的官员组成。宋代皇帝和大臣都比较重视市舶司官...
<正> 一、引论本文原本是要探讨宋代的审判监督制度。提到这个问题,马上有人问:中国古代到底有无审判监督制度?根据现代诉讼法上的审判监督制度的概念来理解,我国古代没有审判监督程序。但是,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制度和惯例,在中国古代当然是存在的。中国古代统治者也曾通过一系列的方式,如录囚、御史监察、申诉复审(包括死刑复奏)等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法制成就最高的宋代,在狱案审判中对法官建立了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一、明确审判机关的分工与权限;二、鞫谳分司;三、回避制度;四、严格结款程序;五、录问与翻异别勘;六、法官的法律责任。
<正> 史学界不少同仁在探究宋代官僚机构行政效率何以低的原因时,往往归咎于宋代臃肿庞大而特殊的官僚体制。其实,影响宋代官府行政效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叠床架屋的宋代官僚机构固然是其主因,然其他方面的因素亦不可忽视,如当时弥漫于朝野上下的私谒请托之风对其影响就颇大。史载:“私谒请托之风行,得以干扰于政事”。对此,宋统治阶级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对其严加禁断。本文拟就宋代严禁官吏私谒请托亦即谒禁(或禁谒)制度作一概略的论述,以讨教于行家。
<正>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史上一个比较重视提倡法律的朝代。其标志之一就是法律考试空前发达。其种类之多、范围之广、规模之大,在中国历代王朝中首届一指。而对当时社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注官法律试了,即所有具备做官资格的人(如科举登科及第人、任满待缺的京官选人及任子、宗子等荫补人和其他有出身的人)还必须经过法律考试合格,才能注官(或
<正>在司法活动中,能否准确而又及时地审结案件,关系重大。中国封建统治者把能否做到“案无留事”,看作是政治清浊的重要标志。正因为如此,封建统治者十分注意防止案件积压淹滞。从唐代开始,就按案件的繁简难易定立不同的审判期限。到宋代,这方面的措施又更加完备,特别是宋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积压案件(“留狱”)进行大规模清理,最具特色。本文试图对此作一探讨,以期起到借古鉴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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