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名:宋朝
别名:公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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谥号:
性别:男
所处时代:春秋
国(旗)籍:中国
出生时间:
死亡时间:
祖籍:
出生地: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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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127年,金国灭亡了北宋,宋徽宗、宋钦宗及后妃被俘北上;公元1279年,元朝灭亡了南宋,宋恭宗赵?及谢太后、金太后、大臣等也被俘到了上都(今内蒙古正蓝旗境内,多伦县西北闪电河畔)。同是亡国之俘,但处境却大不相同,金朝统治者对徽宗等人刻薄寡恩,残酷迫害,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元朝统治者对宋恭宗赵?等人深仁厚泽,多方体恤,两者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在领土疆域上,两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特殊时期,从北宋建立至南宋灭亡的两百多年间,自诩正统的宋政权始终未能完成对全国的统一,并且长期与辽、西夏、金、蒙古(元)等政权对峙。但是宋政权始终认为自身继承大统,应拥有天下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宋皇帝也应是天下共主,为天下百姓所尊重。这样一来,这种现实与想法的冲突对两宋地理观念的形成与确立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北宋与南宋的都城、边界、领土等各不相同,但也受到勘测技术发展的影响,两时期在一些地理观念上也有不同理解。本文就两宋地理观念、地质编撰以及地理制图分开论述,谈谈宋朝时期的地理观念。
虞云国先生的大作《细说宋朝》,不仅语言通俗幽默,还揭示了深刻的历史道理,表现出来的权力之争更令人触目惊心。从争霸天下、皇室心计、臣主权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便对这场权力游戏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
北宋末年,以宋徽宗为首的统治集团为收复五代时期割给契丹的"燕云十六州",与金签订了"海上之盟"。灭辽后,有关领土问题宋金双方进行了漫长而复杂的燕云交涉活动。由于北宋社会腐败透顶,积贫积弱的局面已经形成,加之军事斗争的失利及外交斗争的频频失策,燕云交涉最终以宣和七年金将斡离不再度占领燕京及其六州为标志宣告其彻底失败。
艺术管理作为近现代由西方传入中国的新兴学科,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舶来品”,它所包含的政治体制、文化产业发展、文化经济与市场等在中国古代历史发展脉络上同样有迹可循。宋朝作为中国历史上艺术发展的黄金时期,官方艺术与民间艺术齐头并进,画院制度与勾栏瓦舍作为官方艺术与民间艺术发展的代表,具有广泛的影响与较高的研究价值。从宋朝画院制度与民间娱乐行业着眼,可以展现出宋朝艺术管理的发展概况及中国艺术管理古今发展的一脉相承。
宋朝从唐朝覆灭后混乱不堪的五代十国中诞生,集万千百姓之所想,终于开启了一段统一、稳定的时代。由于对武人专权恶果的慎重,统治阶级加大集权力度,压制武将地位,尽可能的保障江山掌握于文人之手,确保国家不会再次出现黑暗的动荡局面。然而这一做法需要足够的人才予以支撑,五代的动荡使得读书人数量日渐减少,为挽新生国家于水火之中,统治者快速恢复科举,追求经世致用,同时也意识到法律作为统治工具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法律在统治中的作用,不断要求各种渠道进入仕途的人拥有一定的法律素养,由此产生了令后人称赞的法科人才选拔制度,这一制度的出现与变革完善,源源不断地为朝廷输送经世致用之才,保证国家在法制的轨道下运行,保证对待违法行为能够真正的以法律为准绳。宋朝的法科人才选拔制度立足于隋唐的科举制度,从中不断完善,发展过程中又不断孵化出新的符合政治风气的选拔制度。作为选拔制度基础环节的律学教育在宋朝也是蓬勃发展,官方重视律学教育,民间律学学习之风也遍布市巷,尽管朝廷一再禁止但仍无法阻止民间的习法之风。在法科人才选拔制度之中,首先对科举考试诸科之中的明法科进行改动,不断增加招收人数,对于内容也是处于一步步的试探之中,后对科...
发生于北宋时期的乌台诗案,至今仍是研究宋朝司法制度的经典案例。其中鞫谳分司制度的运用保障了苏轼能够得到公正审判。目前,将案件与其所适用的鞫谳分司制度相结合进行研究的学术成果较少,分析研究并不充分。鞫谳分司制度作为宋朝仅有的特色司法制度,在防范冤假错案和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具有极大研究价值。本文以宋朝鞫谳分司制度为研究对象,将著名的乌台诗案作为典型分析案例,首先阐述了鞫谳分司制度的历史背景和设计理念,然后将乌台诗案作为研究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的切入点,参考史料文献对乌台诗案的基本案情进行梳理和分析,重点研究和分析了贯穿于乌台诗案审判程序的鞫谳分司制度,在查阅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基础上,总结出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的六个主要运行环节,即受理、审讯、录问、检法、拟判、判决等,笔者通过结合乌台诗案的审判程序、列举宋朝相关刑事案例对宋朝鞫谳分司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关于鞫司滥用刑讯的问题,其次是关于谳司枉法断案的问题,最后是关于审判效率低下的问题,并探究了这些问题对苏轼受审过程中所造成的影响。然后从制度层面重点分析了鞫谳分司程序能够在乌台诗案有效运行的保障制度,主要包括连带...
宋朝士大夫官僚群体成为国家治理核心力量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事件。宋朝士大夫官僚群体的知识结构对国家治理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宋朝初期国家有改进士大夫官僚群体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以适应国家治理需要的努力,然而在士大夫官僚群体的各种抵制下,国家的努力最终失败。宋朝士大夫官僚群体因缺乏为官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导致了必须借助胥吏群体实现国家治理的需要。形成士大夫官僚群体与胥吏群体共生的政治结构,让国家政治出现显现和隐性两大政治群体。胥吏群体在政治上被轻视,经济上没有相应保障,致使胥吏群体借用公共治理中的技能获取经济利益,构成宋朝社会中结构性腐败。元明清时期国家治理中出现士大夫官僚获得公共政治话语和权力,胥吏群体垄断隐性治理技能的社会结构。胥吏通过利用自己专业知识和所寄存的公共权力来"寻租"获取生存资源,导致国家治理中出现结构性低效和腐败问题。
在学术史的视野中,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经历了一个两极式的再认识过程。在宋朝分权社会的观念中,鞫谳分司只是安置州级属官的普通的职官设置,是地方司法分权中的低层分权,因而评价寥寥,但亦成为宋朝祖宗家法的组成,并从州级向中央和县级上下两个方向进行了辐射,进而使鞫谳分司成为宋朝的一代之制。宋代以后,元、明、清各代取消了双系统官制这一鞫谳分司制度的存在前提,此项制度及其评价在历史视野中完全消失。而清末民初之际,在认为三权分立是国家强盛之道的话语背景中,鞫谳分司成为中国司法传统中最具现代性价值的部分,因而被评价为中国司法制度的最高峰,从而完成一个从平常之辈到制度顶点的评价飞跃。
在学术史的视野中,宋朝鞫谳分司制度经历了一个两极式的再认识过程。在宋朝分权社会的观念中,鞫谳分司只是安置州级属官的普通的职官设置,是地方司法分权中的低层分权,因而评价寥寥,但亦成为宋朝祖宗家法的组成,并从州级向中央和县级上下两个方向进行了辐射,进而使鞫谳分司成为宋朝的一代之制。宋代以后,元、明、清各代取消了双系统官制这一鞫谳分司制度的存在前提,此项制度及其评价在历史视野中完全消失。而清末民初之际,在认为三权分立是国家强盛之道的话语背景中,鞫谳分司成为中国司法传统中最具现代性价值的部分,因而被评价为中国司法制度的最高峰,从而完成一个从平常之辈到制度顶点的评价飞跃。
宋朝的审判分离制度是一项独特而完备的司法制度。在中国的整个古代司法制度中,只有宋朝及其重视案件的审理制度,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对它进行完善。宋朝的审判分离制度的独特性体现在,推司负责案件的审理,法司负责检法议刑。法司和推司各有不同的人担任,担当不同的司法职责。从未有过那个朝代进行过如此微妙的机构设置。的机构设置能防止司法官员徇私舞弊,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审判分离制度在宋朝得到了严格的遵守和执行。采取审判分离的机构既有中央的司法机构也有地方的司法机构。采取审判分离的中央的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地方的司法机构主要是开封府和州一级的司法机关。宋朝采取审判分离制度,必然采取了设计和发展了与之相适应的案件审判程序。宋朝审判分离的程序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大体上是一致的。其体现在由推司负责审查清楚案件的事实,之后由法司检法议刑,最后到长官定判。当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司法机构中的时,每个机构都设置了统一的司法机构,只是各个机构之间的司法职能存在区别。由于法司和推司都是在负责同一个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发生错案时两者之间的责任关系,因情况不同,故两者之间的责任关系不一样。审判分离制度在施行过程中...
宋朝统治者吸取唐末武将专权致使社会混乱、政权更迭的教训,将兵权、财政、司法等权力收归中央,大大弱化地方权力。统治者采用“重文抑武”的用人策略,严格立法,建立起一套规范化程度较高的文官制度。随着宋朝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统治者逐步认识到法律在治理国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要求官员习法用法。同时,由于宋朝大规模实行科举取士制度,再加上大量官员子弟通过恩荫入官,使得宋朝社会冗官矛盾日益突出。因此,为保证官员队伍的法律素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宋朝设立了官员法律考试制度。学界对宋朝法律考试制度多有研究,但对于官员法律考试制度的专门论述相对来说不够系统、全面,在立法背景与对后世的影响上涉及较少。本文以《宋会要辑稿》等史料为基础,从官员法律考试制度的立法背景及宗旨、法律渊源、制度的类别与内容、评价等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述,结合学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提出自己的认识,并对前人研究中的某些观点进行补充和修订。本文除去引言,正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宋朝在任官吏法律考试制度的缘起与法律渊源,分为立法背景及宗旨、法律渊源两部分。宋朝较唐朝在政府管理上变粗放型的武人政治为系统规范的文官政治,统...
宋朝有册封来华朝贡的海外贡使的习惯。大体而言,宋朝授予海外贡使的官职类型主要有文散官、武散官、检校官、环卫官、寄禄官、武官阶、勋、爵等,级别高低不一。宋太祖至宋真宗时期(960年—1022年)所授予海外贡使的官职级别要高于后期;文散官、武散官、检校官、勋的级别比较高,爵的级别比较低;授予交趾贡使的官职类型最为丰富(其中所册封贡使刺史之州名一般为交趾所辖州或者宋朝少数民族羁縻州),南海诸国的类型比较单调,多为武散官和环卫官。所有官职均属荣誉性质的虚职。
宋朝有册封来华朝贡的海外贡使的习惯。大体而言,宋朝授予海外贡使的官职类型主要有文散官、武散官、检校官、环卫官、寄禄官、武官阶、勋、爵等,级别高低不一。宋太祖至宋真宗时期(960年—1022年)所授予海外贡使的官职级别要高于后期;文散官、武散官、检校官、勋的级别比较高,爵的级别比较低;授予交趾贡使的官职类型最为丰富(其中所册封贡使刺史之州名一般为交趾所辖州或者宋朝少数民族羁縻州),南海诸国的类型比较单调,多为武散官和环卫官。所有官职均属荣誉性质的虚职。
宋朝是出现狱空现象最多的朝代,史籍记载的关于宋朝的狱空事例也是历朝历代最多的。本文在梳理有关宋朝狱空资料的基础上,对宋朝狱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宋朝历次狱空的奏报、奖励、统治者对狱空的监督管理等史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宋朝的司法制度、监狱制度以及两宋皇帝恤刑的法制指导思想的分析,力求厘清宋朝狱空现象的真实情况,揭示出宋朝狱空现象频发的原因,进而对宋朝的狱空现象及宋朝统治者重奖狱空的措施做出客观的评价。 本文引言部分主要是阐述选择宋朝的狱空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意义,概述了目前学界对狱空的研究现状,简要介绍了写作中采用的研究方法,最后指明本文的创新之处。 文章的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宋朝狱空现象概述。首先是介绍宋朝监狱的设置以及特点,结合宋朝的刑罚体系说明宋朝案件审结之后监狱关押人员的去向。从而指出,宋朝的监狱是未决监,关押的是未决犯,当案件全部审结之后,就会出现狱空这种现象,进而界定宋朝狱空的概念,宋朝的狱空就是指案件审结之后,在一定的时间内,某些监狱没有在押的涉案人员,暂时空虚的一种现象。进而概括阐述宋朝狱空现象的表现。 第二部分详细阐述宋朝统治者对奏报狱空的管理,...
宋朝是经过五代十国的大分裂和百年藩镇割据之后建立的汉族封建统治,统治者为强化君主专制,积极从事行政立法,推进司法改革。本文主要论述了宋朝在司法上的变化和发展,并探讨了这些变化与发展对当今司法改革的启示。
大理寺作为宋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在宋代的司法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是其诸多职能中最主要的职能,然而在宋代司法与行政区分不甚明显的政治体制下,大理寺的司法审判常常受到皇帝、中枢机构(宰执)、权臣的制约与干预以及御史台、刑部、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等监察机构的监督与驳正。在这种"上下相维,轻重相制"的政治环境中,大理寺很难做到依法独立审判。
宋朝的开国形势与秦、汉、隋、唐、元、明、清各代不同,其一为以兵变方式夺取政权,其二没有实现全国性统一。宋朝的建立没有借用暴力来开辟道路,因而未能摧毁前代混乱、垂死的政治形式,宋朝的政治制度不能推倒重建而只能沿革改良,注定要经历旧东西未经死亡而必须用新东西替代的复杂的痛苦过程。 宋朝历史承继条件对其州级属官体制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唐末五代以来,州级行政中出现事实上的双系统属官制,一是中央任命的州级属官,二是藩镇军使属官,在当时中央失去权威的前提下,前者称为州县官,为事务官;后者称为幕职官,为政务官。这种局势造成了地方行政中名实不符的紊乱状况。 宋初接受了州级属官的双系统官称,纳入了判官、推官、掌书记等职,并承认了幕职官的上层僚属地位,但是属官的任免权统一收回中央。宋朝形成在中国历史上独具特色、最为复杂的州级政区体制,共包括府、州、军、监四种形式,府分为京府、次府,又有藩府称号。州分为节度(节镇)州和防御州、团练州、军事(刺史)州四个等级。军分为军和军使两种,监分为三等,部分军、监与等同下州,又都有隶属州、府的情况。宋朝正是以州的等格制度为根据来设计州级政府属官体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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