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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弘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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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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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标签:明朝第九位皇帝朱祐樘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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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己未科场案真相再探

弘治己未科场案改变了唐寅的人生轨迹和创作道路,对其真相的探索成为唐寅研究和科举史研究中的重要议题。《明孝宗实录》大致完整地记载了科场案审理的过程,弘治帝出于维护老师程敏政的目的插手了案件的调查,从而引出了科道官员要求公论与皇帝满足私心之间的博弈。尽管此案以双方妥协的方式了结,但对审理内幕知之甚少的唐寅、徐经二人却始终觉得自己遭受了迫害而含冤衔恨。与程敏政确有私下往来的徐、唐二人正好遇到了初出仕途有志"杜私门"的华,于是才有了那场轰动一时的科场案。 

论白沙心学从异端到正统——从龟山从祀和弘治科场案说起

明成化、弘治年间,白沙心学兴起,以新的学术方法和观念迅速传播,其从异端而为正统,以两大事件为标志。一是龟山从祀。宋儒龟山先生杨时因与蔡京有关系,后世不得从祀孔庙;明天顺八年(1464)陈献章于春阳台悟道创立白沙心学,成化二年(1466)被太学祭酒邢让称学比龟山,是为"真儒复出",此后陈献章声名渐起;弘治四年(1491),南京国子监祭酒谢铎奏事,要求以学如杨时者为太学师、杨时从祀孔庙以正典祀;弘治八年(1495),龟山得从祀孔庙。杨时地位的确立标志着白沙心学被社会正统所认可。二是弘治科场案。弘治十二年(1499),主考官程敏政受白沙心学影响而提倡陆(心)学,因试题的心学倾向,遭到朝野反对势力围攻,虽然事件使程敏政致仕,但白沙再传弟子伦文叙得中状元,科场案使白沙心学更加深入人心。 

弘治元年程敏政致仕考辨

弘治元年十月程敏政致仕,表面上是王蒿等人的弹劾,深层的原因是"久阴不雨"天灾背景下的人事变动。争权夺利的大臣利用皇帝"弥灾止祸"的心理打击政敌。现在可以考证的是,程敏政在成化十七年入京为年幼的儿子求官,犯"为兄不友"的亲情大忌。当他仅存的一个胞弟于新旧政权交替之际病逝时,程敏政的失策之处在特定的背景下自然成了他的"罪状"。 

程敏政弘治元年罢官考

<正>一"成化、弘治间,翰林称敏政学最博赡,李东阳文章俊丽,陈音性行贞纯。"①程敏政(1445-1499)是明代成化、弘治年间博学的代表,时人颇推崇其文学,其所编纂的《皇明文衡》系明代最重要的文章选集之一,故《明史》将他收入《文苑传》中。②另一方面,程敏政在理学上亦卓然有成,其以"朱陆异同"为主题的《道一编》更被视为启发王阳明(守仁,1472-1529)《朱子晚年定论》的重要著作。③在政治上,程敏政于弘治元年(1488)上呈《奏考正祀典》一 

遵从“实录” 还原真相——明代弘治己未科场案再考

明代弘治己未科场案,根据此案当事人徐经的供述,主考官程敏政与举人徐经、唐寅的关节是实,而明政府对其各自所定的罪名和处分,实际都是从轻。对华昶的判决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主要与弘治皇帝对程敏政的曲意回护有关。 

唐寅与弘治己未春闱案的文学史影响

弘治己未春闱案由风闻而起,以莫须有了结,又引起了日后的流言四起。在对该案的种种记载与议论中,唐寅成了关注的焦点,博得了广泛的同情,并使这一事件染上了传奇色彩。案件的文学史意义在于激发了唐寅的"中年转变",使他开辟了人生与艺术创作的新天地;同时又在明中叶诗文革新的关节点上,因唐寅而导致了吴中诗坛复古集团的解体。 

弘治十二年礼部会试舞弊案

弘治十二年(1499)春,唐寅以南京乡试第一名的成绩参加在京城举行的礼部会试。是次考试后来由于主考官程敏政和考生唐寅、徐经涉嫌鬻题舞弊而成为明代历史上一次受人关注的会试。唐寅也因为这场舞弊案而被废为吏,由此直接影响了唐寅后来的人生道路,特别是他的艺术创作。关于这场舞弊案,历来模糊难辨。本文试图从一些新的角度,如该试另一主考官李东阳与徐经家族的关系、《明孝宗实录》纂修以及关于此事的评价、对舞弊案所涉官员傅瀚、华昶以及唐寅友人都穆的考察等,来重新审视这一事件,这对研究中国绘画史上“明四家”之一的唐寅的个人思想无疑是个关键。 

弘治至万历朝治贪立法研究(1488年-1620年)

明代对于贪腐问题的治理方式一直以来都受到学界的关注,这一关注以往主要集中在明代的前期。明王朝建立初期,元末政治腐败带来的后果使明太祖朱元璋触目惊心,在他的施政纲领中,对贪腐行为采取“重刑主义”严加惩处且贯彻始终。在《大明律》中,对于贪腐行为的处罚要远较唐律与元律为重。而且,为防止法外遗奸,朱元璋还制定了《明大诰》,其用刑又远较《大明律》严酷。即便如此,在处理与贪腐有关的案件时,还存在着大量酷烈的法外用刑。但是,“重典治贪”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终洪武一朝,贪腐行为始终存在。此外,朱元璋还规定子孙后代不得变更他所确立的“成宪”。而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不断地发展变化,“祖宗成宪”在规范、调整社会关系中越来越力不从心。再加之条例开始出现冗杂与相互冲突矛盾,对法律的权威性与有效性俱产生了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因时对法律进行修订的呼声越来越高,经过一系列的论争,终于在弘治十三年颁布了《问刑条例》,自此“律例并行”。《问刑条例》在嘉靖朝与万历朝进行过两次修订,并于嘉靖朝正式附于律后,万历朝则开创了“律例合刊”的法典编排形式,这一形式也为清律所直接继承。《问刑条例》的出现,首要的进步性在于打破...

明代弘治张天祥“冒功”案研究

明代弘治朝时期的军功冒滥行为较之成化及明初更盛,其中以斩杀无辜良民或已降敌人假冒战功的现象最为恶劣。弘治十五年(1502年)发生的张天祥杀良冒功案有别于一般的军功案件。该案从立案、勘核、复议到御审裁定、酿成大狱,判决结果受到诸多群体和细节的影响,暴露了明代在军功赏赐、军政监察方面的弊端,同时也呈现出弘治朝君臣关系、辽东边略的具体情状。从司法实践层面分析,还可以看到司法审判与皇权表达之间的密切关系,形成明代军事案件中特殊形态。另一方面,弘治一朝及明孝宗本人一直被冠以“弘治中兴”和“守成之君”的美誉,弘治政局以及孝宗个人都引导着“冒功”案的进一步处理,同时“冒功”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事件,也是分析弘治朝政局走向和孝宗形象的重要侧面。因此,本文在分析弘治张天祥“冒功”等案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明代皇权对司法秩序的干预调试的“常态”、弘治朝政局的走向和辽东边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