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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崇雅
党崇雅(1584年—1666年),字于姜,明末清初陕西省宝鸡市蟠龙镇人。明天启5年(1625)进士。累观官户部侍郎,督饷天津。清顺治元年(1644)在通州降大顺,仍于户部任职,同年6月降清,以原职赴京补用,9月改任刑部侍郎。以明律为基础,草拟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顺治元年(1644)秋,上奏将施死刑分为立决和监候,建议恢复朝审和秋审。顺治六年(1649),为刑部尚书、太子太保,顺治八年(1651)改户部,顺治九年(1652)请老归。顺治十一年(1654)特旨起用授翰林国史院大学士加太保兼太子太傅,时人呼为党阁老。顺治十三年(1656)再乞休,获准。被列入中国历代名相录,明清时期宝鸡政治地位最高、历史影响最大的文化名人。

人名:党崇雅

别名:

字:

号:

谥号:

性别:男

所处时代:

国(旗)籍:

出生时间:1584

死亡时间:1666

祖籍:

出生地:

人物标签:

求学院校:

官职:

学位:

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