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嘉靖朝,王廷相任都察院左都御史最久,他撰著的公文由李复初选录凝结成《浚川内台集》,其中记载的为疑案、重案。左都御史拥有复核权,都察院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职官犯罪案件时,主要由左都御史负责定拟;复核直隶及各省徒罪以上案件的判决结果;亦参与复核部分会审案件。将王廷相对巡按御史的核驳情况作为代表来看,《浚川内台集》的三十二个案件中他与呈奏主体持有着不同拟罪意见,且驳回意见大多数被皇帝赞同,王廷相司法复核权的行使对案件判决的形成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复核具有多次性和循环性,意义在于能够对各级司法官员包括都御史自身的审拟成果进行验证。都察院的复核案件工作,内部通过各道监察御史管理和都御史集议等,外部则有按察司等主体呈奏、大理寺第二次复核,对案件形成了监督合力。王廷相的为官经历为任左都御史时开展司法工作奠定了基础,积累了深厚经验。在司法复核过程中,他注重仔细查看招情并辨别真假,对尸伤等证据有着独特见解。定罪量刑时,将伦理、罪犯主观心理状态、潜在危险性等因素纳入考量,适用律条精准且通晓律意。都察院的司法实践中常形成事例,巡按御史、左都御史等主体对事例的形成具有推动作用,且王廷相有时会在复核过程中加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