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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廷相
王廷相(1474—1544年),字子衡,号浚川,时人称王浚川、浚川先生、浚川公,明朝开封府仪封县(今河南省兰考县仪封乡)人,祖籍潞州(今山西省长治市)。明代中期官员、诗人、儒家气思想哲学家,官至都察院左都御史。他廉洁奉公、学识渊博、倡习唐诗,被称为“明代前七子”之一。又集成前人气本论,与罗钦顺、王尚絅、杨慎一起构建了气学,被后世称为“气学二王”之一。明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病逝,享年七十,谥号“肃敏”。

人名:王廷相

别名:

字:

号:

谥号:

性别:男

所处时代:

国(旗)籍:

出生时间:1851

死亡时间:1900

祖籍:

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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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工作机构:

嘉靖朝左都御史司法监察权的行使——以王廷相《浚川内台集》为中心

在嘉靖朝,王廷相任都察院左都御史最久,他撰著的公文由李复初选录凝结成《浚川内台集》,其中记载的为疑案、重案。左都御史拥有复核权,都察院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职官犯罪案件时,主要由左都御史负责定拟;复核直隶及各省徒罪以上案件的判决结果;亦参与复核部分会审案件。将王廷相对巡按御史的核驳情况作为代表来看,《浚川内台集》的三十二个案件中他与呈奏主体持有着不同拟罪意见,且驳回意见大多数被皇帝赞同,王廷相司法复核权的行使对案件判决的形成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复核具有多次性和循环性,意义在于能够对各级司法官员包括都御史自身的审拟成果进行验证。都察院的复核案件工作,内部通过各道监察御史管理和都御史集议等,外部则有按察司等主体呈奏、大理寺第二次复核,对案件形成了监督合力。王廷相的为官经历为任左都御史时开展司法工作奠定了基础,积累了深厚经验。在司法复核过程中,他注重仔细查看招情并辨别真假,对尸伤等证据有着独特见解。定罪量刑时,将伦理、罪犯主观心理状态、潜在危险性等因素纳入考量,适用律条精准且通晓律意。都察院的司法实践中常形成事例,巡按御史、左都御史等主体对事例的形成具有推动作用,且王廷相有时会在复核过程中加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