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保举即由官员向朝廷担保举荐人才,是明代选才任官的重要方式,补吏部铨选之不足,保证了人才质量。太祖丙午年首颁保举法令,洪武三年得以切实执行。明代的保举制分为两种,一是洪武建文时期的“保举选才”,指内外五品以上文官及州、县官按规定科目向朝廷保举社会人才,为保举制度的初创;二是永乐以后的保举任官,一般是在京五品以上要员及布、按二司官从官员中保举方面、郡守、风宪等官,明代文官保举制度基本定型。仁宣时期保举任官制度发展成熟,成效显著;正统-景泰时对其进行调整,保举任官的范围开始缩小,提高了被举人资格限定和审核要求;天顺以后,由于对举主未能切实追责等原因,保举制度开始衰微;成化时地方官的选任以部推、部选为主,保举已成特例;嘉靖时期,虽屡次倡导,却未能起到相应效果;崇祯时保举制度的死灰复燃,亦未能挽救其衰亡的命运。明前中期保举制度积极性得以有效发挥,选拔了大量的优秀官员,时地方要员多由保举,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提高了官员整体素质,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明后期保举制度虽然衰落,但制度内核被高级官员的铨选法所吸收,促成了“会推”等新的选官方式的出现,完善了明代文官铨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