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时举
王时举,字晋卿,号养吾,明代顺天府通州人,祖籍金溪。嘉靖四十一年考取进士。
其出生四日,母亲去世,由祖母抚育培养,用心读书。
嘉靖四十一年(1562)考取进士。受任河南府推官,掌勘问刑狱事。其善于平“断”冤案,提任监察御史,分掌一道弹劾官吏和建言献策。
四十五年(1566)十月,其劾奏刑部尚书黄光升徇情枉法,指出:内官季永拦皇帝乘轿报告事情,本不该以死罪论处,却拟以真正凶犯判决;奸人王相私自阉割良民三人,实应该判以死刑,却予以宽容轻判。朝廷宜勒令黄光升退休。明世宗阅奏大怒,命将王时举赶出长城之北,编为口外民户。
隆庆元年(1567),穆宗皇帝召王时举回原籍,并命其补任山西道御史,既而派到贵州省巡视、考核吏治。品级虽低,但钦命在肩,可以同省内行政长官分庭抗礼。
万历初,升任河南道都御史,上疏明神宗,请恢复建文年号,大义侃侃,无所顾忌。时都给事中雒遵、御史景嵩和韩必显等疏论抗敌将军谭纶受害事被谪,王时举上疏抗章,申救甚力。由此升任大理寺左少卿,掌刑罚。其善于审理决断疑案冤狱,必无生存之理而后置之于法。
四十六岁卒于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