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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八年(1651)闰二月十九日,顺治帝命兵部整顿驿政。他在谕旨中指出:近数年以来,四方多故,兵马络绎不绝,差遣繁多,驿递疲用,至今日已极。然而,奉差官员全不知地方苦楚,恣意苛索,驿夫不足,派及民夫,骚动乡里,甚至牵连妇女,苦累生儒,鞭驿官如罪犯,辱州县如奴隶,以致驿夫逃跑、驿马倒毙,人民罢市辍耕,民不聊生。命令地方官如再查出此等违法之人,不拘大小衙门,严厉参奏治罪,以后各衙门均不得滥差官员。
顺治八年(1651)正月十二日,顺治帝福临亲政,御临太和殿,接受诸王、贝勒、大臣庆贺表文,并颁诏大赦。此后,顺治在跌宕起伏,纷繁驳杂的十年亲政中,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有效地巩固了自己的统治。顺治亲政后,首先削夺了大臣的权势,实施集权制。在用人方面,顺治一改多尔衮时期对汉官猜疑、压制的态度,十分注意笼络和依靠汉官。大刀阔斧地整顿吏治是顺治亲政后采取的又一重大措施。此外,顺治又命兵部整顿驿政,以保障驿路畅通;推行恤刑条例,以体恤百姓,始行武举殿试,以选拔文武全才;制定行军律例,以整顿军纪等等。以上改革措施的制定与推行,充分体现了顺治的政治才干,使他成为清朝开国时期一位刻意求治、颇有作为的年轻皇帝。
顺台八年(1651)九月十八日,清廷改京师承天门为天安门。次年七月,皇城北门工竣,清廷命名为地安门。
顺治八年(1651)五月二十八日,外转御史张煊上疏参劾吏部尚书陈名夏结党行私,铨选不公。这是陈名夏仕清后第一次被人参劾。这年春天,陈名夏奉朝廷命,为甄别都察院台员事,与分管都察院左都御史的大学士洪承畴同往火神庙密议,但未避山西籍御史张煊。名单奏准后,张煊见自己被列入“应外升”台员之列,十分恼怒和怨恨,于是上疏参劾陈名夏。为了证明陈名夏结党行私,铨选不公,称河南孟津人王铎资深而不得升为尚书、资浅的右侍郎陈之遴(与陈名夏同为南方籍)却得升为尚书。当时,顺治帝正出外游猎,代行政事的巽亲王满达海见疏后,一面拘留了陈名夏和洪承畴,一面迅速报告了顺治帝。顺治帝得讯后亲审此案。陈名夏为自己百般辩解,指出提升陈之遴的是吏部满尚书谭泰,与己无关。而谭泰也竭力为陈名夏开脱,并在帝前攘臂咆哮,务欲杀掉张煊,诸王大臣惮其凶猛气焰,有随声附和者,也有俯首无言者。最后议定,张煊参劾之事不实被处死,陈名夏不仅无罪,反被授予内翰林弘文院大学士,晋少保兼太子太保。但不久,谭泰因擅权被处死,陈名夏、洪承畴又被发交郑亲王济尔哈朗处重新审理。洪承畴在审讯中“招对俱实”,而陈名夏始则厉声强辩,闪烁其词,词穷后即哭诉投诚清廷之力,请求宽大,被顺治帝骂为“辗转矫诈之小人”,革职发往正黄旗汉军下同闲散官随朝办事,张煊却因此得到了昭雪。
清廷入关前,就有人口买卖。入关后,为满足满族贵州家内役使的需要,又以法律的形式准许贩卖人口为奴。当时,京师顺承门(今宣武门)内大街有骡马市、牛市、羊市,也出现了“人市”。每天,人贩子出没其间。他们有的诱拐无知者,将其先藏在土窖内再寻机外贩;有的将满族妇女、儿童圈诱贩卖;有的拐卖民间子女;还有一种强悍棍徒,托卖身为名而将身价伙分者,种种恶行,举不胜举。顺治九年(1652)三月十三日,顺治帝鉴于人贩子的罪行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下令:“自今以后,将人贩子名色永行禁止”。实际上却是禁而不止,贩卖之风更甚于前。有一个恶名昭著的人贩子金成元,与其结拜兄弟组成了一个贩卖人的集团。他们勾结满族贵州,明目张胆地将拐骗来的民人卖为奴婢,从中牟取暴利,据他自己交代,仅在顺治十二年的半年之间,经他之手就拐卖了一百多人,每个价钱不等,多的达二十余两,少者也可卖至十七八两,总共获利达银二千余两。
顺治九年(1652)十二月十五日,达赖五世至京师,在南苑谒见顺治帝。此后,顺治和诸王多次宴请他,并赐以金器、彩缎和鞍马等物。顺治十年(1653)二月二十日,达赖五世辞归,清廷派和硕承泽王硕塞同贝子顾尔玛、吴达海率八旗官兵护送至代噶地方。四月二十二日,顺治帝遣礼部尚书觉罗郎球、理藩院侍郎席达礼等将封达赖五世为达赖喇嘛之金册、金印(文用满、藏、汉字)送往代噶地方。封达赖五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达赖从此才正式得到“达赖喇嘛”的称号。
顺治九年(1652),方以智在庐山著《东西均》。方以智,字密之,号曼公,明末清初著名的思想家和哲学家。本年八月,他与故明刑部湖广司主事施闰章游庐山,在五老峰化名噅,噅子著《东西均》。方以智在该书中大谈儒、释、道三教不可执一拘泥,既不可任受,也不可阂受。他还从明清之际突如其来的世道变化及自己难以逆料的身世飘零出发,把世间万物变化说成是简单而又周而复始的轮回交替;他把意识看作第一位,物质看作第二位,“世无非物,物因心生”。他还认为万物轮回皆由不可知的真阳统率,指出阳统阴犹如天统地,夫统妻,君统臣,鼓吹“尊阳之义大矣”。但在该书中,方以智也表达了一些辩证地看问题的思想,如大中见小,小中见大;虚中见实,实中见虚;长中见短,短中见长等。
顺治九年(1652)十二月二十四日,清廷处决了京师“大豪”李应试、潘文学,并布告全国。李应试原系明朝重犯,漏网后潜居京师。潘文学系一马贩。两人在京师多历年所,官民震慑,莫敢樱锋。有些官吏也不敢举发,生怕举发后朝廷宥其罪而己反受其害。这就更使两人有恃无恐地为非作歹。李应试专一豢养强盗,勾聚奸枭,交结官司,役使衙蠹。远近盗贼争纳重赀、依附其下,他“所喜者,即有邪党代为市恩;所恶者,即有凶徒力为倾害。”他还把自己的住所按朝廷六部的式样修建,如有某部人至或自外来有事于某部者即接入某部房内,自己俨如君临天下的帝王。他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崇文门税务,自立规则,擅抽课税。他的侄子杀人,被害之家也不敢控告。潘文学专以壮健马匹接济远近盗贼,每次多亦一二百匹,少亦数十匹,使群盗得骑如虎生翼。他也广交官府,包揽词讼,常与文武官吏会饮,道路侧目,人皆莫敢如何。此时,清廷因办理其它案件,捉获两人,审讯后俱行枭斩。接着,顺治帝又下令将为虎作伥的兵科给事中李远长及窝盗得赃、行贿纵寇的“蠹恶”高思敬等多人一并处死。
顺治九年(1652),清廷为广行教化,颁布了六谕卧碑文;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顺治十六年,清廷令京师五城设立公所、直省府州县亦皆举行乡约以讲解上谕,使其深入人心。
顺治九的(1652)五月二十六日清廷鉴于逃人屡禁不止,又制定了隐匿、查解逃人功罪例:凡逃人一次拿获者,本人鞭一百,仍归原主;窝主及其家产给予逃人之主,左右邻及甲长各责四十板,旁人出首者即以窝主家产给赏三分之一,逃人二次拿获者,本人正法;窝主及其家产解户部,左右邻及甲长仍各责四十板,旁人出首者亦给窝主家产三分之一。如系旁人举首或系本主认获,该管州县官每逃人一名罚俸一年,至十三名降一级调用。州县官有查解逃人十二名者纪录一次,三十六名者俟应转之日加升一级。知府所辖州县有隐匿逃人至十名者罚俸一月,一百二十名者罚俸一年,一百三十名者降一级调用;如辖十州县内有获解逃人至一百二十名者纪录一次,二百四十名者纪录二次,三百六十名者俟应转之日加升一级。督抚按道等官俟考查之日查所属地方隐匿多寡并议功罪。武官营伍中有逃人潜身冒名充兵者,该管官分别责罚。船户隐匿逃人者,罪坐隐匿之人。如途遇逃人,有能拿获一名者,赏银二两。凡隐匿之人能自首者免罪。七月十七日,清廷又补定查解逃人例。规定:凡隐匿逃人,无论满汉,或雇佣为工,或租屋给其居住,有保人者罪坐保人,雇者和租屋者及邻佑、十家长、地方官俱免罪;如无保人,容留过十日坐隐匿之罪。逃人如歇宿店家,十日之内店主免究,越十日照例治罪,地方官查送者纪录。夫妻、父子同逃,各自来归者,隐主免查;如一人归一人仍留窝主家,其窝主、邻佑、十家长照例治罪。逃人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旧例俱免责,改为两次脱逃者亦免死,窝主之家治罪。如逃人被获于后次窝主之家,其先次窝主之家免究。窝主家产交与逃人之主,房、地交与户部。逃人自回,无窝主者,兵部径行归结。九月十五日,顺治帝谕令,只将窝主本人家产给逃人之主,其分家另过之父子兄弟等不知情者不得株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