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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一年(1654)二月二十四日,顺治帝鉴于畿辅房屋田土多被圈占,加之去年水灾严重、仓廪无备,决定发内帑;户、礼、兵、工四部发库贮银十六万两、皇太后宫中“节省银”四万两,皇帝宫中“节省银”四万两,共二十四万两,差满汉大臣十六员,分赴畿辅八府地方赈济饥民。另外,对于殷实之家捐谷或减价出粜以济饥民者,给予旌表;准许商人往丰收处所籴买米粮,如有地方豪强遏闭拦截定予重惩。又赈济八旗灾民,凡涝地,每佐领满洲、蒙古给米二百石、汉军一百石。
顺治十一年(1654)二月十五日,顺治帝行耕籍礼,亲祭先农坛。这是清廷入关后,皇帝首次籍田。按规定,皇帝三推,亲五五推,九卿七推,内院不参与此事。籍田在京师正阳门之西,中为先农坛,有地一千七百亩,其中二百亩给坛户种五谷、蔬菜以供祭祀之需,余一千五百亩收租银三百两,以备维修之费。
顺治十一年(1654)正月二十六日,清廷制定了仓粮考成则例,以各省常平、义社各仓积谷多寡,定有司功罪。具体规定如下:州县官未完一二三分者停俸,四五分者降俸一级,六七分者降职一级,八九分者降职二级,十分者革职,俱戴罪督催,限文到三月内催完方准开复。粮道以合属通计,未完一分者免议,二三四分者停俸,五六七分者降俸一级,八九分者降职一级,十分者降职二级,亦戴罪督催,三月内催完准开复原职。
顺治十一年(1654)三月初一日,内翰林国史院大学士宁完我密疏参劾陈名夏“结党怀奸,情事叵测”。宁完我胪列陈名夏的主要罪状有“倡复冠服,涂改诏旨,结党行私,循情纳贿,纵子肆虐”等等,其中最核心的是陈名夏把“留头发,复衣冠”作为“第一要紧事”,声言是“天下太平”的关键。宁完我还慷慨激昂地大骂陈名夏是“狂吠之犬”,以宽衣博带为名,行变清朝为明朝,“计弱我国”之实。于是,顺治帝命令内三院、九卿、科道、詹事等官在午门外会同对陈名夏逐条审问,从重定罪。陈名夏在受审中据理反驳,刑部右给事中刘余谟、御史陈秉彝在旁为之竭力辩护。双方争执不下,在午门楼上的顺治帝见此情景大为恼火,立即召见刘、陈二人严行申饬,并予解职。初议陈名夏论斩,顺治帝以其久在自己身边任职,改为处绞。四月,朝廷中北方籍汉官冯铨等人为进一步剪除异己,纷纷以名夏“亲戚”、“党羽”的罪名弹劾了四十一名南方籍汉官,以致人心惶惶。顺治帝为民稳定局势,不使矛盾加剧,亲自警告冯铨,使其不敢再兴风作浪,这场风波终于平息下来。在此之前,顺治帝一再表白自己以宽治政,常常感叹明太祖朱元璋诛戮大臣太为过分。但通过陈名夏案,他又得出了为政太宽“亦不可”的结论,并于五月以“任意结党营私”的罪名,将陈名夏的好友陈之遴发往盛京。
顺治十一年(1654)二月初,明乐安王朱议淜图谋反清,事泄被捕。朱议淜原系明朝江西乐安王。顺治二年,明江西总兵金声桓降清,朱议淜携家眷移住南昌乡下,后被拘回南昌。顺治五年初,金声桓叛清后,尊朱议淜为王。不久,金声桓失败,朱议淜全家九十余口俱遭惨杀,只其只身逃出,于是削发为僧,称三和尚。十年五月,朱议淜以行医为名,来到汉口,联络僧人文秀、若决及道士张应和等数人,以木雕刻印信,散布扎书三千八百六十九号,内有“叨忝天潢,恢复中原”之句,表明反清的决心。他们还广泛招兵,规定凡招五十人者,可给总兵之职。同时又议定于年底有汉川县红旗营起事,不料,原明朝营兵、张应和徒弟卢萃得知此消息后,立即到县衙门出首,张应和、文秀被捕,朱议淜、若决等脱逃。次年三月,朱议淜等也被逮捕,这次反清预谋终于失败了。八月二十五日,清廷以“谋逆罪”将朱议淜及僧人文秀、道士张应和等处决。
顺治十二年(1655)九月二十一日,顺治帝谕令兵部:国家选举人才,共襄治理,文武两途,允宜并重。现中式武举二百二十人,均应照文进士例一体殿试,并将亲行阅试:先试马步箭,次试策文,“永著为例”。十七日,清廷制定了武殿试则例。其中规定武举人在天安门就试,试毕,以卷送午门外东直房读卷公阅传胪。并先一日,内三院官、兵部官各执选取卷在皇帝面前进呈、跪读,待御批一甲三名毕,名赴内院公同慎榜,加盖印记。
顺治十二年(1655)四月二十九日,顺治帝尊清朝家法,“法祖为先”,依照《贞观政要》、《洪武宝训》等书,命开馆编辑《太祖圣训》、《太宗圣训》,使皇帝“得朝夕仪型”、子孙臣民恪属遵无斁。同时,以大学士冯铨、车克、成克巩、刘正宗、傅以渐为总裁官,麻勒吉等七人为副总裁官。
顺治十二年(1655)正月二十六日,顺治帝命设馆编《顺治大训》一书。顺治帝为了贯彻他的平治天下以教育、化导人民为先的方针,命将历代经史所载的忠臣义士、孝子孝孙、贤臣谦吏、贞妇烈女以及奸贪鄙诈、愚不肖者分门别类编辑成书,“以彰法戒”,名之为《顺治大训》,令臣民广为诵习。同时,顺治任命大学士额色黑、金之俊、吕宫为该书总裁官。
顺治十二年(1655)底,顺治帝在处理顾仁“坏法受贿案”后,十分痛恨贪官污吏剥取民财,并认识到以往贪官蠹国害民之风不息,是由于法度太轻,贪官虽经革职,还能享有赃资。于是,他郑重宣布,今后内外大小官吏凡受贿十两,衙役犯赃一两以上者流徙,赃重者分别处绞,家产入官。在此谕令下,清政府处决了一大批贪官污吏。此后,凤阳巡抚林起龙两次上疏,认为这种处分过重,反使贪官惧罪不吐真赃,流徙也是徒有虚名,请求放宽一些政策,但遭拒绝。直至顺治十六年(1659)闰三月初七日,顺治帝才修改了他的政策,宣布今后贪官赃至十两者,免其籍没,责四十板,流徙席北地方,其犯赃罪应杖责者不准折赎。
顺治十二年(1655)十月二十五日,清廷批准了礼部会同宗人府、内院的议奏:纂修玉牒(皇族家谱),应照会典开载论世议,各派所出子孙依次书于本派之下,皆以帝系为统;其余各照次序胪列;玉牒由内院翰林官同宗人府、礼部纂修,共抄四函,一函呈交皇帝,另三函分存于宗人府、内院和礼部;每十年纂修一次;宗室、觉罗等生子年月日时于每年正月初十日送宗人府、礼部记档,以便会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