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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年(1653)五月十五日,清廷制定了内外热审之制,其中规定:每年小满后三法司会审,现监人犯笞罪者释放,徒流以下减等发落,重囚可矜疑者奏请定夺。此制,各直省每年举行一次。
顺治十年(1653),清廷设立了兴屯道厅。清廷定都北京后,见各省地亩荒芜,无法保证赋税的收缴,便令各地垦荒。本年,清廷以兴屯道厅等官专管兴屯(官屯)事宜,加速垦荒工作的朝廷。清廷规定:不论土著流民,凡参加兴屯均可官助牛种,三年永准为业;自首投诚的官兵均隶兴屯道,授以无主荒田,听其携家耕种为业。但在封建国家的严密控制下,被编入屯田的农民负担极为苛重,不断大批逃亡。一些兴屯官员为了自身的升迁,于是将屯租摊派给附近民地上的农民,使其无法继续生产而被迫离开土地,造成了“重垦令而田益荒”的局面。顺治十二年,清廷在朝野上下皆“告苦告弊”的情况下,决定撤消兴屯道厅的建置,次年又规定将屯地改回民地。这样,推行仅三年的官屯田制终于失败。
顺治年间,荷兰为谋求解决中荷两国贸易问题,两次遣使来华。第一次在顺治十年(1653)初,荷属巴达维亚(今印尼首都雅加达)总督卡里雷涅兹获悉中国皇朝改元,派使者到广州,要求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继茂允许通商贸易。两王不敢擅作主张,遂以使者无表文、贡品为由,要他回去转告巴达维亚总督按中国定制进送表文和贡品,以乘便贸易。使者的通商要求遭到拒绝后,又称愿立即打发船只回去备办表文、贡物,并请求允留几人暂住省城。结果,顺治帝以无表无贡,诚敬不昭为由,拒绝贸易,使者只得怏怏而归。第二次在顺治十二年(1655),巴达维亚总督如翰没碎格正式遣使来华。使者携带的总督给顺治帝的信中要求“(中国)凡可泊船处,准我人民在此贸易”。使者于七月十四日到达广州,次年二月动身进京。留京期间,他曾受到礼部的宴请和顺治帝的召见。巴达维亚来使所带的礼物相当厚重,表明荷兰与中国通商的心情十分迫切。但顺治帝只把来使当作一般的属国通贡,除对其“虔修职贡”之举大加嘉赏外,只将其贡期定为八年一贡,并严格规定:进贡之“员役不过百人,止令二十人到京,所携货物在馆交易,不得于广东海上私自货卖。”贡使没有获得清廷自由贸易的允诺,扫兴而归。
顺治十年(1653)十月二十四日,清廷以“潜谋不轨”为名,将直隶宛平(今北京宛平县)民朱由极等处决。先是,朱由极自称故明泰昌帝第三子,伙同杨得先等人,制造札印,私设官职,在附近乡民中进行反清活动。不料,此事为乡民宁忠弼等出首。清廷于是将朱由极等人逮捕,审讯后磔为首者七人,斩附从者二十二人。
顺治十年(1653)五月初五日,顺治帝巡视内三院,看到在值官员寥若晨星,忙问其故。随行的范文程回答说,今天是端午节,大家提前下班了。顺治帝听后不以为然,旋即对诸臣讲话,强调说,要想求安逸,必须先勤劳工作;只有在国家大定后,才能求得个人的永久安乐。他希望群臣知过即改,并表示自己身为人主也要这样做。他还以历代君王为例,告诫群臣只有勤于政事,才能把国家治理好。他说,昔商汤身为盛德之主,依然不断地检讨、改正自己的错误,因而成就了大业;明武宗正德帝却因为整日耽志嬉游,怙过不悛,未能把国家治理好。这些经验教训值得记取。
顺治十一年(1654),进步思想家陈确写出了著名的《大学辨》。《大学》原是《戴记》中的一章,本不是孔子的作品,但自宋代朱熹等表彰《大学》后,将其说成是孔子、曾参的著作,列于“四书”(《论语》、《孟子》、《中庸》和《大学》)之首。陈确在《大学辨》中公开否定朱熹之说,指出《大学》决非秦朝以前的儒家所作;同时又对朱熹宣扬的认识有“知止”的唯心主义形而上学思想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他认为,认识是在不断发展的,“道无尽,知亦无尽”;认识也不可能一次完成,更不可能达到“知止”的境地,朱熹“知止”说,实际上混淆了人们对个别事物的认识对整个世界的认识这两者之间的界限。这是对宋明以来居于统治思想地位的理学的公开挑战,具有进步意义。
顺治十一年(1654)十一月三十日是,清廷决定编审地土,规定:办纳钱粮地土为民地;不纳钱粮的地土,不论有主无主俱为官地。同时又制定了丈量土地规制:凡丈量州县地用步弓,各旂庄屯地用绳;顺治十二年颁布铸步弓于全国,广一步、纵二百四十步为一亩(方广十五步、纵十六步),有司于农隙时率里甲履亩丈勘。
顺治十一年(1654)九月初六日,在汉官和各阶层人士反对逃人法呼声的影响下,顺治帝也觉得该法“立法太重”,为防奸徒借端陷害无辜百姓,更定窝逃罪。其主要内容是:隐匿逃人者正法,家产入官;其两邻各责四十,流徙;十家长责四十。窝主自行出首者免罪;旁人出首者,将窝主家产三分之一给予出首之人。逃人二次逃者仍鞭一百,归主;第三次逃者正法。运船隐匿逃人,该管官照民例治罪。若于军船、商船上查获逃人,船主正法,船内财物入官。有顶戴闲官、进士、举人、贡生、监生及休致回籍官员隐匿逃人,将本官并妻孥流徙,家产入官。满洲家人隐匿逃人,与平民一例正法。有逃人在营伍中食粮者,管队责四十,百总责三十五,把总责三十,外委、千总责二十五,千总以上至总兵官照地方文官例议处。凡拿获逃人者,给银二两。雇逃人做工或租给房屋,有保人者不分满汉即坐以隐匿之罪,雇者、赁者、十家长、邻佑及该管官均免罪;若无保人,留住过十日者正法,家产入官。凡窝主,不论男女,年七十以上、十三以下,免死入官。同时又规定:拿获逃人不即行起解者,该管官革职,罚银一百两,给与出首之人。逃二次或三资而本主报部者,鞭一百,有顶戴官员准予折赎。顺治十四年(1657)二月十三日,顺治在谕旨中指出:本法制定以来,仍有奸徒乘机诈害,致使弊端百出;近几年秋决之重犯,半属犯了窝逃罪,人命至重,“于心不忍”,令议政王大臣“妥确具奏”。二十六日议定:窝主免死,责四十板,面刺“窝逃”字,并家产、人口入官,听户部酌量给八旗穷丁。
顺治十一年(1654)八月,清廷派使臣与南明延平王郑成功议和。清廷自郑芝龙降清后,多次派人招降郑成功,均被拒绝。本年八月初,清廷以学士叶成格、理事官阿山为使臣,与郑成功弟世忠赴闽,二十四日到泉州。郑成功要求使者开读诏书,叶成格等以郑未剃发称臣而不能开读,双方相持不下,未取得一致意见。十月十七日,郑成功与清使在安平镇会谈。郑提出议和的先决条件:以浙、闽、粤东近海各郡安插郑氏部众,不奉东西调遣,不受清廷节制,如朝鲜例不剃发;遭到清廷拒绝,和议破裂。随后,郑成功分别给其父郑芝龙、弟世忠各一封书信,指出和议非其本心,他决不做贻笑天下之事,再次表明抗清的决心:“斧钺亦不能移吾志。”二十九日,郑成功遣师南下,期与李定国会师,共同抵抗清军。
顺治十一年(1654),孙可望杀害了永历朝十八个大臣,这就是历史上流传的“十八先生之狱。”孙可望是一个充满了政治野心和有强烈帝王欲望的人物。随着大西军据有云贵及出兵四川、湖南和广西,并节节取得胜利。孙可望的个人野心也不断地滋长。他派人到梧州,请永历帝封他为秦王,但永历阁臣坚持明朝“祖训”未有封异姓为一字王的事例,坚决反对,只封其为景国公,引起孙可望的忿恨。顺治九年冬,他派人把永历帝接到贵州安隆所(今安龙),改名安隆府,作为行宫,达到了受封秦王和挟天子以令诸侯的目的。永历朝一部分权臣见明政权日渐衰弱,庸懦无能,于是竭力奉承孙可望,纵容他“受禅”,篡夺帝位。顺治十一年初,永历慑于孙可望“僭逼”,在大学士吴贞毓等大臣的支持下,秘密写信给出征在外的李定国,请其回来护驾。这个消息被宦官密报孙可望。他在盛怒之下,严刑拷掠与事诸臣,并于三月胁迫永历帝下诏处死吴贞毓及刑科给事中张镌、翰林院检讨蒋乾昌等十八大臣。十八大臣死后,孙可望虽慑于朝廷内外形势,不敢明目张胆取永历而代之,但与李定国的矛盾却日趋激化,终于加速了分化抗清营垒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