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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四年(1647)底,江西、广东的降清明将金声桓、李成栋在当地抗清形势的影响和鼓舞之下,倒戈抗清。金声桓,原为左良玉手下麾将,后随其子左梦庚降清,率军进据江西。自以为功高无比,不但未封公候,只得了个江西提督总兵官,并且还受到巡抚章于天的监视和牵制。顺治五年(1648)正月二十七日,金声桓举兵叛清,杀死章于天,出榜安民,拥护永历政权,又派人劝说两广提督李成栋。接着,金声桓攻下九江。由于他拒听谋士的劝告,未能溯江而上,控制长江的上游,反而率师攻打赣州,误中了清军的缓兵之计,使清军赢得了喘息的时间。不久,清都统谭泰率军自江宁(今南京)进讨,连陷九江、饶州,金声桓狼狈回师南昌,困守孤城。次年(1649)正月十九日,清军攻陷南昌,金声桓在其府中投水死。李成栋,原为史可法部将,后率军隆清,他在顺治三年率清军攻打广州的战斗中立在汗马功劳,但是因求授高官不得,于顺治五年(1648)四月初十日叛清归明,亲迎永历帝至广东,然而他未能利用当时大好的抗清形势,出兵江西和金声桓的力量汇合,反而忙于在永历小朝廷内争权夺势。当清军围困金声桓于南昌时,李成栋受永历帝之命前往救援,在赣州之役中误中敌计,先自策马奔逃,被迫退往赣州的信丰。顺治六年二月被清军包围。二十六日李成栋率领所部在突围时渡涧溺死。
顺治六年(1648),《明史》总裁刚林鉴于清初明朝官方史料散失殆尽的教训,建议六科每月汇集奏折及谕旨录送史馆,由翰林官分别编纂,供修史时采用,得到了摄政王多尔衮的批准。清朝由此建立起按月编纂六科史书的档案制度。
顺治五年(1648)十一月十一日,顺治帝下诏旨说,满族贵族自开国以来,屡世出征,著有劳绩;命各部将他们分别升叙,实授官员,一概给与世袭诰命。这个规定,使满族贵族不仅本人获得了特权地位,而且可以传给子孙后代,并使这种特权地位永远继续下去。
顺治五年(1648)十一月初八日,清廷追尊太祖努尔哈赤以上四世为帝后:高祖泽王为肇祖原皇帝,母为原皇后;曾祖庆王为兴祖直皇帝,母为直皇后;祖昌王为景祖翼皇帝,母为翼皇后;父福王为显祖宣皇帝,母为宣皇后。十一日,诸王大臣纷纷上表章称贺。顺治帝于是颁诏,大赦天下。其诏条例共四十款。其中规定:豁免顺治元年至三年百姓拖欠的钱粮;逃人及其隐匿者,凡于顺治六年八月以前自归免罪,九月以后自归或被人告发者不免罪;惩治贪官污吏;对灾民实行蠲免。
顺治五年(1648)八月十五日,清廷鉴于各地抗清义师“偷制器械,私养马匹,毒害良民,作为叛乱”,禁止民间蓄养马匹、制造或私藏军器。规定:民间蓄养的马匹,地方官估值给价,作为清军坐骑;甲胄、枪刀、弓矢器械,可用者收贮,不可用者尽行销毁;有不遵禁谕私自隐匿兵器、马匹者,均作“叛逆”,一经查出或被告发,本人处斩,家产妻孥入官,邻佑十家长杖流;凡习武生童及武举等,只许马一骑、弓一张、披子箭九枝,不准用梅鍼箭,如借人事发治罪。顺治十二年(1655)九月初十日,清廷又重申禁止私贩马匹:嗣后蒙古卖马,只许各旗兵丁人役买用。如有马贩私买者,凡属满人则责成固山额真、梅勒章京等,汉人则责成五城并司坊等官严行禁缉。如禁缉不严,被人捕获,将所贩之马三分之一给捕获之人,余皆入官,牛录章京、骁骑校、小拨什库、司坊等官及贩卖者、买养者一并下刑部从重议罪。
顺治五年(1648)八月二十日,清廷下谕旨说,当今天下一家,为使满汉官民互相亲睦,允许缔结婚姻。九月十三日又规定:嗣后凡满洲官员之女欲嫁汉人者,须先呈报户部;其无职者之女,凡部册有名者,令各牛录章京报户部后方能出嫁,无名者听各牛录章京自行遣嫁;汉官之女欲嫁满人者,也要报户部,无职者听其自便;满洲官民娶汉人之女,实系为妻者,方准其娶。
顺治五年(1648)七月十四日,清廷始设六部汉尚书、都察院汉左都御史各一员。在此之前,六部只有满尚书各一员。此时,清廷为了加强对汉族地主的利用与依赖,决定满汉官员共同管理六部,增设汉尚书,以陈名夏为吏部尚书,谢启光为户部尚书,李若琳为礼部尚书,刘余佑为兵部尚书,党崇雅为刑部尚书,金之俊为工部尚书,徐起元为都察院左都御史。六部汉尚书虽然设立,但终顺治一朝并无实权,只是备员而已,真正的实权仍然掌握在满尚书手中。
顺治五年(1648),清廷为周知天下“生民之数”(即户口),以征收丁赋,制定了编审人丁之制。规定每三年编审一次(十三年又改定为五),责成州县印官照旧例造册。以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各有长。凡造册人户,各登其丁口之数,而授之甲长,甲长授之坊、厢、里长,上之州县,州县合而上之府,府别造一总册上之布政司。民年六十以上免除丁赋,十六岁以上(俗称丁)起征。凡户籍有四种:军、民、匠、灶,各分上中下三等。丁分民丁、站丁、土军丁、卫丁、屯丁,总其丁之数而登黄册。督抚据布政司所上各属之册,呈达户部。顺治十一年(1655)十一月三十日,清廷又从户部议,命各省自顺治十三年为始编审人丁地土;各省责成于布政使司,直隶责成于各道;编审时要逐里逐甲查审均平,详载所征丁赋的原额、新增、开除,实在四项数目,造册报呈户部。
顺治五年(1648)闰四月十三日,清廷下令禁止高利贷。顺治初年,高利贷在农村十分活跃,地主、官僚、商人大肆进行高利贷剥削,往往利倍于本,利复起利。清廷为缓和阶级矛盾,下令禁止高利贷剥削。规定:今后一切债务,每银一两只许月息三分,不准多索及息上加息;不准放债予赴任之官;禁外任官放债予民,如违犯,双方俱治重罪;诸王府商人及旗下官员家人不准在外省贸易,盘剥百姓。
顺治五年(1648)十一月,明九江生员金志达和僧了悟等率当地农民万余人抗击来犯的清兵。他们在鄱阳、彭泽之间结营扎寨,进占池州,又攻取东流、建德,一时声威大振。但不久,他们在清军节节进攻下,丢掉了一个又一个地盘,直至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