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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四年(1647)三月二十四日,《大清律》修成,颁行全国。《大清律》是在清廷入关后,承袭《大明律》而编写的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由于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大明律》的翻版,与清初现实的情况相脱节,所以在颁行之初并未认真执行。又由于《大清律》竭力维护满官的特权地位,吏部对处分满官没有律例可行,导致吏治渐趋腐败。为整饬吏治,顺治十二年,清廷决定参照明朝的会典,编为“简明则例”。康熙二十八年(1689),清廷将现行则例附入《大清律》,使《大清律》日趋完备。
顺治四年(1647)十二月二十四日,清廷规定长城应留台座和设兵丁之数:长城自张家口关门至西黄河至东,共一千四十五里,应留台二百四十四座,每台设军丁三名,共七百三十二名,其余台一千三十二座不用;又自张家口起东至山海关止,共二千四百四里,应留台四百一十七座,每台设军丁三名,共一千二百五十一名,余台二千四百五十座不用。另,凡系捕鱼网户耕种往来之路及民间运木之路及,与鄂尔多斯部交易之地共留关口八处,其常峪、独石等十一口均堵塞。
顺治四年(1647)八月二十八日,清廷制定了绿营兵月饷:每名每月凡有马战兵二两,无马战兵一两五钱,守兵一两。不久又规定,不论战守之马步兵,每名每月均加给米一斗。
顺治四年(1647)琉球国中山王尚贤病逝,弟尚质自称世子,“遣使奉表归诚”。顺治十一年(1654)三月初七日,尚质遣使进贡方物,缴故明所封敕印,并请颁新敕印。七月初一日,顺治帝遣兵科副理事官张学礼等携敕印封尚质为琉球国中山王,赐其王印一、缎币三十匹、妃缎币二十匹;并颁定贡期:每二年一贡,进贡人数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名,允许正、副使二员及从人十五名入京,其余人员俱留福建待命。
顺治四年(1647)底,江西、广东的降清明将金声桓、李成栋在当地抗清形势的影响和鼓舞之下,倒戈抗清。金声桓,原为左良玉手下麾将,后随其子左梦庚降清,率军进据江西。自以为功高无比,不但未封公候,只得了个江西提督总兵官,并且还受到巡抚章于天的监视和牵制。顺治五年(1648)正月二十七日,金声桓举兵叛清,杀死章于天,出榜安民,拥护永历政权,又派人劝说两广提督李成栋。接着,金声桓攻下九江。由于他拒听谋士的劝告,未能溯江而上,控制长江的上游,反而率师攻打赣州,误中了清军的缓兵之计,使清军赢得了喘息的时间。不久,清都统谭泰率军自江宁(今南京)进讨,连陷九江、饶州,金声桓狼狈回师南昌,困守孤城。次年(1649)正月十九日,清军攻陷南昌,金声桓在其府中投水死。李成栋,原为史可法部将,后率军隆清,他在顺治三年率清军攻打广州的战斗中立在汗马功劳,但是因求授高官不得,于顺治五年(1648)四月初十日叛清归明,亲迎永历帝至广东,然而他未能利用当时大好的抗清形势,出兵江西和金声桓的力量汇合,反而忙于在永历小朝廷内争权夺势。当清军围困金声桓于南昌时,李成栋受永历帝之命前往救援,在赣州之役中误中敌计,先自策马奔逃,被迫退往赣州的信丰。顺治六年二月被清军包围。二十六日李成栋率领所部在突围时渡涧溺死。
顺治六年(1648),《明史》总裁刚林鉴于清初明朝官方史料散失殆尽的教训,建议六科每月汇集奏折及谕旨录送史馆,由翰林官分别编纂,供修史时采用,得到了摄政王多尔衮的批准。清朝由此建立起按月编纂六科史书的档案制度。
顺治五年(1648)十一月十一日,顺治帝下诏旨说,满族贵族自开国以来,屡世出征,著有劳绩;命各部将他们分别升叙,实授官员,一概给与世袭诰命。这个规定,使满族贵族不仅本人获得了特权地位,而且可以传给子孙后代,并使这种特权地位永远继续下去。
顺治五年(1648)十一月初八日,清廷追尊太祖努尔哈赤以上四世为帝后:高祖泽王为肇祖原皇帝,母为原皇后;曾祖庆王为兴祖直皇帝,母为直皇后;祖昌王为景祖翼皇帝,母为翼皇后;父福王为显祖宣皇帝,母为宣皇后。十一日,诸王大臣纷纷上表章称贺。顺治帝于是颁诏,大赦天下。其诏条例共四十款。其中规定:豁免顺治元年至三年百姓拖欠的钱粮;逃人及其隐匿者,凡于顺治六年八月以前自归免罪,九月以后自归或被人告发者不免罪;惩治贪官污吏;对灾民实行蠲免。
顺治五年(1648)八月十五日,清廷鉴于各地抗清义师“偷制器械,私养马匹,毒害良民,作为叛乱”,禁止民间蓄养马匹、制造或私藏军器。规定:民间蓄养的马匹,地方官估值给价,作为清军坐骑;甲胄、枪刀、弓矢器械,可用者收贮,不可用者尽行销毁;有不遵禁谕私自隐匿兵器、马匹者,均作“叛逆”,一经查出或被告发,本人处斩,家产妻孥入官,邻佑十家长杖流;凡习武生童及武举等,只许马一骑、弓一张、披子箭九枝,不准用梅鍼箭,如借人事发治罪。顺治十二年(1655)九月初十日,清廷又重申禁止私贩马匹:嗣后蒙古卖马,只许各旗兵丁人役买用。如有马贩私买者,凡属满人则责成固山额真、梅勒章京等,汉人则责成五城并司坊等官严行禁缉。如禁缉不严,被人捕获,将所贩之马三分之一给捕获之人,余皆入官,牛录章京、骁骑校、小拨什库、司坊等官及贩卖者、买养者一并下刑部从重议罪。
顺治五年(1648)八月二十日,清廷下谕旨说,当今天下一家,为使满汉官民互相亲睦,允许缔结婚姻。九月十三日又规定:嗣后凡满洲官员之女欲嫁汉人者,须先呈报户部;其无职者之女,凡部册有名者,令各牛录章京报户部后方能出嫁,无名者听各牛录章京自行遣嫁;汉官之女欲嫁满人者,也要报户部,无职者听其自便;满洲官民娶汉人之女,实系为妻者,方准其娶。